2007-6-14 11:31:00 来源: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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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保证合理用药,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用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另发)依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编写,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按《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执行。
第三条 《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
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使用《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其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费。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用药应以“因病施治,合理用药,防止浪费,保证基本医疗”为原则。
(一)经治医生应根据病情合理用药,每次用药情况(包括名称、剂型、规格、数量和价格等)必须详细记录在病历或医疗收费明细表上;药品尚未用完期间,不得重复给药,防止浪费;对《药品目录》中临床疗效相似的药品,原则上使用价格低的。
(二)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慢性病”患者,门诊一次取药不超过15日常用量(中草药10剂);定点医疗机构医师根据病情确定出院带药,一般病人不超过7日常用量(中草药7剂),慢性病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中草药10剂)。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自制制剂,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后审批,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费用结算依照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执行。
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自制制剂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自制制剂批文和《制剂许可证》;
(二)市物价部门批准的自制制剂价格文件。
第六条 参保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的外配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可享受处方外配服务。
(一)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处方需外配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在外配处方上加盖专用章,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二)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药品目录》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外配处方用药品种核实无误后,方可出售处方药。
第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师在参保人员购买非处方药物时,应对其进行指导用药。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的有关规定,对列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实行价格公示制度。根据药品不同进货渠道、不同生产厂家、价格不一的实际情况,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价格高于或等于支付标准的,按支付标准结算;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结算。参保人员住院使用乙类药品时,个人均应自付一定比例。
第九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监督考核办法》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