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6-14 11:28:00 来源: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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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格,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为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非处方药配售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非处方药指患者根据自己的病情和对药物的了解,不需经医疗机构的医生诊治开方而自主到药店购买的常见病用药。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符合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区域规划,合理布点;方便参保人员就近购药。
第四条 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资格与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零售药店;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有正规的进货渠道,能保证供应药品安全、有效,无经营伪劣药品的行为;
(三)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有保证《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药品及时供应的能力,所缺必备药品能在两日内配齐,并能24 小时为参保人员购药提供服务;
(五)配备计算机管理系统终端和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以下简称IC卡)读写设备,能与郑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计算机网络中心实现每天至少一次数据传输,计算机操作人员应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六)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零售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并配备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剂人员,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 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七)严格执行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专( 兼) 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人员;
(八)设有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专柜,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别摆放。
第五条 具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单位负责人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名单;
(三)从事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技术职称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
(四)经营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经营药品品种清单、零售价格及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及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五)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定点资格进行审查验收,合格者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第七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区域规划,按照合理布点的原则,在获得《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签订《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定点零售药店标牌,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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