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6-14 11:27:00 来源: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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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二)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三)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四)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市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设置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应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三)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的有关材料;
(四)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五)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医疗机构的书面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后,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查验收,合格的发给《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第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其签订《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统一发放定点医疗机构标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参保人员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外配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除急救或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一、二、三类,参保人员在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比例按《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