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6-14 11:23:00 来源: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网友评论篇
浏览统计: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郑政[2000]1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暂行规定》中所指的退休(职)人员,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职)条件并且享受按月领取退休(职)金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 外地驻郑常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暂行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在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可参加外地或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作计划分期分批组织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 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填写《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二)职工工资花名册、工资基金手册;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对用人单位填报的《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保险登记证》。
第六条 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1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用人单位报送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及时审核;对符合规定的,通知用人单位按核准后的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 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以货币形式足额缴纳,于每月15日前办妥缴费手续;资金到账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从次月起,参保人员凭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以下简称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第八条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年核定、按月申报。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保人员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本人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参保单位以全部参保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之和,作为用人单位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基数。
参保单位应于每年元月底之前,将上年度职工个人工资统计报表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工资基数每年7月进行调整,在缴费年度期间(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费工资基数不因参保人员个人工资的变化而变化。
第九条 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以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条 本年度参加工作或调入我市工作的职工,没有明确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参保单位的内退职工,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 机关、全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