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名义归公,实际上公不公、私不私的体制,真要改革,又谈何容易?宿迁是无路可走才改医院的。不是没有试过别的办法,思想教育、加强管理、承包经营,过去哪一年也没有闲着。
周其仁
北京大学、长江商学院教授
上文点到,从生产或供给的角度看,没有什么产品或服务堪称“公用品”。如此一来,“公用品”的生产体制,怎样安排才比较妥当呢?是不是说,即使从消费角度看来是“公用品”的产品或服务,也可以由市场体制来生产和提供?
原则上没有什么不可以的,只是这里的“市场体制”很特别。首先,政府是国防、治安、市场秩序管制、公共卫生这类“公用品”的直接“买家”,所以,私人和非政府公司要参与这类“公用品”的供给,要与政府订约,拿政府订单,也就是现在所说的“政府买服务”。
这就带来两个问题。其一,政府买服务,要以能买得到为前提。倘若某种公用品,市场上买不到现成的,政府就要亲自组织生产和供给了。譬如国防,“雇佣军”是一种安排,自备国防军也是一种安排。当年弗里德曼建议美国以市价招徕年轻人参军,被国会和军队接受,前提就是美国政府出价合理,愿从军的人头汹涌。不过弗里德曼心仪的那个征兵制,限于和平时期。一旦开战,仍然保留征兵制。道理简单:万一出天价也无人问津,难道放弃国防不成?其二,既然“买不到”——或“买不到可靠的”——就由政府自办,那政府就很容易找到理由,排除私人、民间的参与,独家垄断公用品的生产和供应。在历史上和现实中,“公用品”的生产绝大多数还是政府包办,其实是上述两种力量结合的结果。反映在经济思维上,许多人就想当然地以为,“公用品”非官办不可了。
宿迁医改强化了政府对公共卫生的行政责任和筹资责任,同时又把村庄一级的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埋单、村医竞争中标的形式来加以落实。这个经验有突破性,说明即使政府对公共卫生负全责,也不一定非要全盘包办不可。从实际出发,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供给,是可以在“政府负责、公私合作”的框架内进行多种试验和选择的。
公共卫生范畴以外的一般医疗服务,更可以便宜行事了。宿迁的做法是根本改变 “公立医院”的产权关系,政府卖掉医院股权,从直接控制、经营、管理医院和诊所领域退出来,集中于行业管治,特别是医疗服务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医疗服务的品质监管。这一点,各方认识的分歧大。但我认为,意义也大。
最基础的阐释,是一般的医疗服务,不但从生产或供给角度看不是公用品,而且从消费或需求角度看,也不是公用品。不是吗?我的牙蛀了,你的牙不会因此而痛;他的血压高,除了遗传方面的一点“外部影响”,你我都不会因此血压也高的。由此产生的医疗服务,一人享用就排除他人享用,反之亦然。所以从经济性质看,一般医疗服务是典型的非公用品,可以交给市场体制打理的。至于一部分社会成员无钱求医,贫病交加,要由济贫措施解决,与医疗服务体制的选择,可以分开处理。历史经验说了,国家要帮助吃不上饭的人,但因此下令大办免费吃饭的食堂,是要饿死人的。
医院和诊所在非公用品的领域里活动,私营可也,价格机制可也,营利或非营利的公司制也可也。非要全盘公医化,本来就是历史错误。初一选错了,十五把它改回来,有什么不对吗?违背规律的事情非要坚持下去,总有一天会守不住的。
宿迁无非比别的地方更早、更清楚看到了公医制守不住的结局。其实所谓“公立医院”,早就名不副实啦。看起来公立医院都是政府建(或没收或改造)、一直由政府管、在法律上也归政府所有。可是查一查当下公立医院的流水,绝大部分营收是医院自己从患者那里挣来的。不但医院的人工、物耗、退休人员,而且医院的扩建和技术更新,大多数也要医院自筹。只是政府不怎么拨款,可医院的干部、编制、服务定价、业务扩展和机构变动的审批大权,却牢牢掌握在主管部门手里。宿迁卫生局长说,医改前他其实就是公立医院的“总院长”,这话不中听,但很准确。
即使政府全额拨款,“公立医院”也不天然就等于“民有、民享、民治”。在有效制约、监督政府权力行使的体制建立起来之前,政医一体的制度,常常使很多“公立医院”沦为行政部门和官员的 “私人领地”。同学访问过的泗洪县,医改前非卫生技术人员要占医院编制的35%!何以如此?就是所有“管医院”的,以及“管管医院”的部门和权力人物,都可以向公立医院“塞人”。这样的公家医院,“为人民服务”不过是“吃”人民的幌子而已。至于主管部门各色人等,介绍亲朋好友到公立医院享受物超所值的服务,那更是家常便饭,早就是“国情”的一个组成部分了。
所以,我历来不用“私有化”描述公家单位的改制进程。挥之不去的问题,原本真是“公”的吗?研究了多少年,我的结论是,原本就非公!我选的概念,是“法律所有权”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