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6-15 来源: 信息导刊()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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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共有四种主要的医疗保障模式:普遍医疗型、社会保险型、市场主导型和储蓄基金型。其中普遍医疗型医疗保障制度,由国家承担医疗保障的绝大部分责任,以英国、瑞典、原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社会保险型指主要通过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对居民的医疗保障。以德国为代表,欧洲许多国家、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等均采用这种模式。市场主导型特指主要依靠私营保险的形式实现对居民的医疗保障。美国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储蓄基金型以新加坡为代表,指主要通过强制性储蓄积累方式满足居民医疗保障需求。下面分别以英国、德国、美国、新加坡为例,对四种医疗保障模式作一比较分析。
一、制度结构与运行机制
由于各国医疗保障观念差异及政府作用不同,各模式的医疗保障制度结构存在明显差异。英国政府实施的国民卫生服务(National Health Service)体系覆盖了医疗保障的方方面面。1946年颁布的《国民卫生服务法》规定,无论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无论个人支付能力大小,都可以同样得到免费的全方位医疗服务①。国民卫生服务体系内部,分为提供方与购买方。提供方包括医院和部分医院联合托管组织和制药公司(私有),购买方包括卫生行政当局(即医疗保险机构)和部分全科医生,两者分别掌握总经费的70%和30%。卫生行政当局作为居民健康利益的代表,制订医疗服务的范围、内容、标准及费用水平等,并与购买方签订年度购买计划。全科医生则身兼二职:在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系统中,作为服务的提供者,在转诊系统中又作为购买者,代表病人向高层次医院购买专科医疗服务。被保险人可以享受近乎免费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英国也有补充性的商业医疗保险,它们规模不大,在整个医疗保障体系中只起很小的补充作用。
德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分为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两种。其中社会医疗保险强制实施,其保险对象包括收入在一定限额以下的所有在职人口以及退休人口、失业者、农民等,包括投保者家属。该制度由三方供款,并实行自治,其医疗保险机构及其联合会、医疗保险签约医生及其联合会以及州医院协会均为自治机构。医疗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是相互合作的伙伴关系。投保人可自由选择医疗保险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并且实行医药分业经营。病人享受医疗服务,也需自负一定比例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90%以上的人口,再加上商业医疗保险制度,全国共有99.5%的人口享有医疗保障。
美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是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和私营医疗保险的混合体。其中社会医疗保险又分为住院保险(Hospital Insurance)和补充医疗保险(Supplementary Medical Insurance)两部分,分别采取强制实施与自愿实施的不同原则,对65岁以上老年人以及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实行保护。这两项计划的资金来源于各方的社会保险供款、政府补贴及基金投资收益等,一般由政府委托私营保险人具体实施。私营保险人通过与医疗供方签订合同,由后者提供医疗服务,私营保险人则负责接受费用单据并向政府保险机构索偿。此外,美国政府还由政府出资实施医疗救助。商业医疗保险业可分为非营利性医疗保险组织和私营健康保险公司两大类。前者以蓝盾和蓝十字协会为代表,近些年还出现了医疗与保险机构合一的组织,如健康维持组织(HMO)和优先提供者组织(PPO)等。营利性医疗保险组织大约有1000多家。
新加坡的医疗保障制度可分为强制医疗储蓄、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三个部分,各部分均由政府机构管理实施。第一部分是保健储蓄计划(Medisave),是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的组成部分。该制度覆盖所有在职人口,雇主、雇员双方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供款建立保健储蓄基金,用于支付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院及部分门诊费用。第二部分是健保双全计划(Medishield Scheme)和增值健保双全计划(Medishield Plus Scheme)。这两个计划旨在帮助解决参保者大病或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它们属于社会保险性质,但采用自愿参加原则。健保双全计划按照付线和共付比例制,对投保者住院及部分门诊费用给予偿付。第三部分保健基金(Medifund)计划,由政府出资设立基金,对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穷人给予医疗补助。在新加坡,病人门诊医疗需自付50%的现金,其余由政府补贴。病人住院费用根据病房等级不同,分别享有不同比例的政府补贴。补贴后剩余费用,病人可用于保健基金或现金支付。
二、制度效果
一般而言,一国医疗保障制度的目标是利用最少的资源,为最大数量人口提供医疗保障,使其达到最好的健康水平,并使医疗资源在所有人群中公平分配。据此,笔者从医疗资源投入、健康状况、制度公平性三方面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