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6-15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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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制度在发达国家已被普遍采用,我认为也适用于一切发展中国家。医疗保险采取的不是个人措施,而是集体措施,这就有很多优点。
医疗保险的含义是,一群人自发地组织起来,实行医疗费用自负,并由政府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下来的一种医疗制度,这就是医疗保险。世界医疗保险不下100多种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政府(中央或地方)管理;一种是保险公司管理。
一、欧洲医疗保险制度的演变过程
在欧洲,医疗保险制度历史较久,可追溯到中世纪。当时技术工人基鲁特就提出实行健康保险的建议。在十九世纪,工厂有了很大的发展,工人自发地组织起互助团体,并筹集了互助基金。这种互助形式得到了政府的支持与援助,但不受政府领导。当时互助团体为患病工人提供医疗费和药费,对很贫困的工人还提供生活补助费。
1883年德国通过了一项国家法律,法律规定,低工资的工人必须参加互助会,再由互助会提供医疗保险金。当时多数工人都参加了当地工厂组织的互助会,没有互助会的工厂由政府出面组织互助会。不久,欧洲的一些国家如比利时、奥地利等也实行了这种办法。工人生病就可以到指定的诊疗所看病和到私人药房取药,也有到教会医院看病取药的,然后由保险团体提供医疗费用。当然,健康保险机关要与医生、药房签订相应的合同,明确收费标准等。对于一些少数工资高的工人,参加健康保险可以自愿选择,即可以参加低工资的健康保险,也可以参加高工资的医疗保险。1910年这种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到北欧一些国家。1922年日本也采用了类似的健康保险方式。
据说发展中国家第一个实行医疗保险制度的是智利,保险范围由拿工资的工人,扩大到工人家属。智利的健康保险与欧洲一些国家的健康保险相比较,有几个不同的特点:一是属于全国性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二是保险公司向医生发工资,医生在保险公司办的医院工作。拿工资的医生每天只给公司医院工作1~2个小时,其余时间自己开业或给卫生部门办的医院工作。欧洲的健康保险制度后来扩大到巴西、厄瓜多尔等国家。由于秘鲁比其他国家穷,1939才在密玛建立了一个工人医院。该医院除了为享受医疗保健的人员服务外,还为1岁以下的儿童提供免费医疗。从1940年开始,欧洲很多国家也仿效了秘鲁的这一做法。
欧洲所有国家的医疗保险机构都与本国的卫生部门是两个系统,因此常常出现一些矛盾和摩擦。一般说来,保险公司办的医院水平高些,人员、设备和服务质量都要好些,卫生部门的水平、人员、设备、服务质量相对差些。首先在智利这两个系统发生了改变。这个国家规定,把医疗保险和国家医疗系统综合为国家医疗制度,并把医疗保险范围扩大到工人、农民和工人家属。过去的医疗保险覆盖面仅占人口的20%,实行全国医疗保险后覆盖面扩大到80%。20年以后(即1972年),社会党领袖(原是医生)把医疗保险覆盖面扩大到99%。遗憾的是因政局变动的原因,使医疗保险制度几乎全部解体,目前只有少数贫穷的人才能享受医疗保险。1959年古巴成立了全国医疗保险制度,其经费由医疗保险部门和国家共同提供,为全国100%的人口提供了免费医疗。
二、亚洲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简况
亚洲医疗保险制度于1948年在印度首先出现。但其保险面很窄,规定只有25个工人以上的工厂的低工资(100个卢布以下)的工人才能享受,当时印度称之为雇员保险制度。印度的医疗保险组织叫雇员保险组织,是由劳工部主办的,主要是通过卫生部办的医院提供医疗服务。1951年印度又采取了新的保险制度,其保险范围是政府雇员、工人和干部。
1954年缅甸也实行了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对象是产业工人(即5个人以上的工厂),通过卫生部办的医院提供医疗服务。随后亚洲其他国家也效仿了欧洲医疗保险的形式和办法。
1949年伊朗制定了健康保险法律,由劳动部实行。1950年土耳其、巴基斯坦也相继实行了健康保险制度,都是由劳工部主办,并受其监督。1985年我从马来西亚获悉,该国也通过了一个保险法,其形式与内容综合了欧洲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办法。
三、美国医疗保险制度概况
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刚刚实行,1965年以前,美国医疗保险是非政府性的。早在1910年美国政府规定由工商提供医疗。现在美国60%以上的医疗保险属于私人保险。一旦工人被解雇,即由工厂提供健康医疗资金,但工厂只为提供工人医疗费用到65岁,65岁以后就不管了。美国政府考虑到,人到65岁以后恰好是易生病的时期,故规定65岁以上的公民由国家提供医疗保护。这条法律颁布后,受到了私人医院和私人医生的极力反对。鉴于65岁以上的老人还要私人医院和私人医生提供医疗服务的这一实际情况,美国政府重新规定了医疗收费标准(该标准要比一般人的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