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信托」,即「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代为管理、投资或处分财产,并将信托财产的孳息或所有权交由「委托人」所指定的「受益人」享有。
一、信托导管理论:信托财产及利益的相关租税效果直接归属于「受益人」负担。
在信托架构中,「受托人」就像是导管,将「委托人」所交付的信托财产、孳息利益引导流向「受益人」本身,故信托利益的所得性质及租税待遇,均不因透过受托人转交予受益人而有所不同,例如受托人处分信托财产而有证券交易所得,虽由受托人分配给受益人,但对受益人而言,此受配利益仍属免纳所得税的证券交易所得,而未改变该利益的原本租税待遇。
二、他益信托成立时,实质上属委托人对受益人的赠与行为,应由委托人课征赠与税,或由受益人课征所得税。
(一) 一般赠与行为:赠与人为个人,依遗赠税法第5条规定,赠与人须课征赠与税,受赠人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规定,受赠的财产免纳所得税;赠与人为营利事业,因营利事业非遗赠税法课税主体,故无须课征赠与税,而受赠人依前条所得税法但书规定,应计入所得课征所得税。
(二) 他益信托成立时:实质上属委托人对受益人赠与,视为赠与行为,故租税课征情形与一般赠与相同,即委托人为个人时,由委托人课征赠与税,委托人为营利事业时,由受益人课征所得税。
三、他益信托的赠与价值采折现观念计算,即信托财产时价等于未来本金折现值与未来孳息折现值合计数。
由于他益信托课征赠与税时点系于信托契约成立时,惟受益人系于信托契约期间或结束后方取得信托利益,此时取得信托利益的时点与课税时点不同,故系以「折现」观念计算赠与价值,而信托财产时价等于未来本金折现值与未来孳息折现值之合计数。兹将遗赠税法第10条之2所规定计算信托利益的方式说明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