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5-6 15:03:00 来源: 《中国民商法网》()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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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前沿:信托的法律关系
主讲人: 谢哲胜,台湾中正大学法律系教授,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法学博士
主持人: 周 友 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时 间: 2004年11月20日19 :00
地 点: 中国人民大学贤进楼501会议室
主持人:我们今天非常高兴、也非常荣幸地邀请台湾中正大学法律系谢哲胜教授。谢老师可以说是穿梭于大陆法与英美法之间,对信托法有独到的研究。谢老师刚刚在台湾元照出版社出版了一本著作《信托法总论》,可以说在信托法方面很有发言权。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谢老师给我们做报告。
主讲人:各位同学大家好!我们今天的报告题目就是“信托的法律关系”。在讲信托的法律关系之前,有一个基本的概念要向大家介绍。在上一讲当中,我们讲到物权自由原则,之所以信托法律制度属于英美法所创造的,在欧陆法当中没有信托法的概念,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欧陆法采取的是物权法定原则。信托法是英国所创设的,英国是采用物权自由原则,如果你看台湾的教科书,就有些学者提到,台湾的“信托法”虽然是参照英美法的信托法,但是也参照了日本、韩国的信托法。在这里有一个观念要对大家澄清,就是说日、韩的信托法也是从英美的信托法而来的,也就是说,日、韩并没有固有的信托法。所以,我们在解释信托法的时候,应该先把英美法中的信托法搞清楚,再去了解日、韩信托法的文献,探讨信托的法理,因为这些是二手资料。
我们先了解一下信托的起源和发展。
一、信托的起源和发展
为什么会产生信托制度?早期时候,它的目的就是为了脱产和逃税。为什么说脱产才能够逃税呢?因为在英国的封建制度之下,最上面的是国王,下面有诸侯,诸侯下面就是农奴,这些人对土地都有相当于物权的权利。也就是说,农奴可以在土地上耕作,但是需要向诸侯缴税,如果不符合这个要件,诸侯可以把农奴的土地收回。同样,诸侯要向国王缴税,假如诸侯有叛变或者其他的事由,国王还可以收回诸侯土地的所有权。所以,在这个封建制度之下,这些人对土地都有某种权利,而且都是对物的。在这个封建制度之下,我们说它的土地制度是采用物权自由原则,我可以把我的土地移转给某一个人十年,到期以后回来给我,或者直接给另外一个人,可以用时间来切割。我也可以就这个土地移转的权利给某人一项权利。例如,诸侯把土地移转给农奴只能耕作,但是不让他遗赠,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之下,并且可以撤佃。所以,诸侯和农奴对土地的权利就有质上的不同。例如,诸侯可以把这个土地设定给三个农奴共有,但是对土地上的权利移转给农奴,对于地下的权利,诸侯可以自己保留着。这是物权自由原则下一个很重要的精神,这就是信托法起源时候的土地制度。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信托在起源时的目的是什么?
第一,在封建制度之下,国王可能要对外宣战,或者别的国家要来侵略他,这个时候诸侯就要去打仗。有时候诸侯各为其主,但打仗会死人的,打输了财产会被没收,所以有时候诸侯会把自己的产权移转给另外一个人。假如我战死了,你要拿来照顾我的遗属,或者我战胜了,我回来你要还给我。意思就是说,假如我战死的话,有人来照顾我,假如我没有被战死,但是战败了,土地要被战胜的国王没收,可是我已经转给别人了,就没收不到我的财产了,这就达到了脱产的目的。
第二,在封建制度之下,诸侯对国王有纳贡的义务,纳贡的义务随着诸侯的地位会有所不同。这样的身份使得诸侯纳贡的负担是比较重的,所以诸侯把土地转入另外一个人名下,那么他纳贡的负担就比较轻。以这样的行为来达到逃税的目的。
信托法原始的目的就是为了脱产和逃税。那么,脱产和逃税的目的可不可以作为法律制度的一个目的?这当然是不行的,脱产是诈骗债权人,逃税当然对国家的税收会有影响,所以,脱产和逃税是国家必须要进行防堵的。所以在英国法上才会有所谓《用益法典》的颁布。《用益法典》是指什么呢?是指对这个土地实质上享有利益的人,就是我们讲的受益人,假如把土地移转给甲,甲把土地移转给乙,作为受益人,然后达到脱产或者逃税的目的。可是《用益法典》就是说,在这个时候我就看对你这个土地真正享有权利的人是谁,就把他视为真正的产权人。在物权自由原则之下,信托法有这样的一个创设,即财产移转给甲,甲就是受托人,然后移转给丙,丙就是受益人,事实上是切割了甲和丙的产权,甲的权利和丙的权利加起来就叫做所有权。同样,如果委托了一个受益人的话,我把信托财产移转给甲,也就完成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个要式。这就是物权自由原则的一个适用,我移转一个权利给甲,可是我还保留一些权利,而这个权利基本上是对物的权利。《用益法典》的意思也就是说,你现在的设计我不管,在这种情形下,丙作为受益人,我就把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