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5-6 15:03:00 来源: 《中国民商法网》()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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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都可以作为受益人,但是有一种情形是例外的,就是说,假如某种财产你不能作为权利人的话,那么原则上不能作为受益人。我们要注意的是,受益人的权利绝对不是一个债权,也是物权性质的权利。受益权的内容决定你成为何种受益人。因此我们将受益权分为原本受益权和收益的受益权。什么叫收益的受益权?就是信托财产管理处分的收益,可以享受收益的人叫做收益的受益权人。假如这个财产原本要移转给第三人,这个第三人叫做原本的受益权人。信托的受益人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受益人必须是可得确定,或者说至少必须要在某个期间内是可以确定的。如果不是在这个期间内可以确定的,这个受益权无效。
委托人可不可以兼受托人?在设定信托的情况下不可以,而有些信托就可以。另外,委托人既可以为全部收益的受益权人,也可以为部分收益权的受益权人。受托人可不可以兼为委托人?当然可以。受托人可不可以兼为受益人?他可以兼为部分的受益权人,如果全部的受益权都由他来享有,那么这个信托也就结束了。如果受益人不能享有某种权利,当然不能为受益人。受益人基本上可以作为委托人,也可以为受托人。这是我们在信托的相关当事人资格部分做的一个说明。
下面我讲一下他们的法律关系。信托的法律关系理论上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然后还包括委托人的债权人、受托人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我们说信托的时候,委托人和受托人为这样的一个行为,在信托行为成立生效之后,假如受益人是丙,委托人没有保留任何其他的权利,这个委托人就和财产权移转中的前手差不了太多。虽然受托人必须要依照委托人的限制,但是信托本质在信托设定的时候就已经确定,所以委托人是不能干涉的。但是,假如委托人保留其他权限,这就另当别论。例如,委托人保留可以撤销信托的权利,或终止这个信托的权利以及变更受益人的权利,这也另当别论。但是,在牵涉债务人的时候,效果就会有所不同。假如委托人没有保留权利,委托人就好象前手一样,信托关系就好象和委托人无关了,剩下的就是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我们刚才已经讲过,信托是在一个物权自由法制下所创设的,所以信托财产的权利其实分别是由委托人和受益人来支配,受托人是可以管理处分,受益人享有实质的利益。因此就有这样一个问题:受托人是不是所有人?不是,因为所有人可以享有那个利益,受托人不能享有那个利益,所以受托人不等于所有人。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观念,有些日本学者在解释信托法的时候就搞不清楚。他们认为,委托人已经把财产移转给受托人了,受托人当然应该就是所有人,所有人应该什么事情都可以做的。受托人可不可以作为所有人,要看信托的本质,信托的本质需要根据实质去判断。你当然可以设定受托人具体的权限有多少,受托人好象委托人的后手,但对受托人做的事情,原则上委托人不负任何责任。同样受托人也不是委托人的占有辅助人或使用人,因为在信托的情况下,是基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两者之间信托本质上的约定,和受益人是无关的,受益人只享有这个利益而已,除非他们另有约定,否则受益人也不对受托人的行为负任何责任。所以我们来看,受托人可以做什么?我们应当从信托的本质去判定,当然也要根据这个信托财产的性质去决定受托人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例如,受托人可不可以出卖这个信托财产?可能可以,但也可能不可以。假如信托本质是说,受托人把这块土地好好开发,开发好了以后租给别人,最后等受益人满二十一岁再移转给受益人。这明显就不是让你把土地出卖出去,所以这个时候,受托人当然不能出卖这个财产。假如他们的信托约定是说,委托人提供这块土地,受托人进行管理经营,有必要就进行变卖,最后经营的结果到了一定的时间,所有的财产移转给受益人,这个时候就可以卖。此时,受托人可不可以在信托财产上设定抵押权?设定抵押权就包括我为了担保第三人丁的债务而设定抵押,可不可以?当然不可以,因为受托人必须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你去担保别人的债务,当然不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因此当然不可以。受托人可不可以借钱,并以这个财产设定担保?原则上也是不可以的。因为你用信托财产去借钱,等于扩张了受托人的信用,受托人扩张了他的信用,等于他的风险就增大了,这在信托里面是一个很忌讳的问题,除非委托人当初约定,你必要的时候可以去借债,主要还是要尊重委托人的意思。为什么要尊重委托人的意思?因为委托人的意思是符合信托创设的本质的,是委托人出的资金,你不尊重他的意思,到时候谁还来创设这个信托呢?!这就符合上次我们讲的,保护真正的权利人或保护当事人的意思就是鼓励交易。
另外一点,就是信托经营的时候可能会有一些现金,受托人可以用来做什么?受委托人在投资的时候,原则上要投资于那种安全系数高的标的。那么,安全系数最高的标的是什么?就是公债,其他的就要看情形。把钱存在银行里面是不是就可以?我们要看情形,美国银行会倒闭的,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