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信托的确具有某种先知先觉的能力。4月6日,该公司将持有的伊利股份5605.74万股协议转让给呼和浩特市投资公司,后者代表呼市国资委重新成为伊利第一大股东。两年前,伊利股份的这部分股权却以完全相反的方向转让给金信信托,而郑俊怀因受质疑利用信托搞MBO而案发。
就在伊利股份信托型MBO从终点回到起点的一周之后,国资委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其中严禁管理层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国有产权。由于这一条规定切断了MBO的主要资金运作渠道,不仅使那些意欲借道信托实施MBO的国企高管失去了一条“终南捷径”,也让曾经风光无限的信托型MBO顿成明日黄花。
“信托型MBO从一开始就在法律的边缘跳舞,怕到灯光明亮的舞台中央,被禁止表演是迟早的事”,MBO专家郑培敏如此表示,国资委新政策对信托型MBO的全面封杀,实际上是对一种打擦边球的暗箱操作收购方式的禁止,因为这种方式过分利用了信托的保密原则,在收购委托人、资金来源、股权后续转让等核心关节上都极其不透明。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义务。信托的这一保密条款,对那些资金不足而又想做MBO,同时还不想张扬出去的国企高管而言,简直是再适合不过了,这也是近几年来信托型MBO异军突起而独领风骚的根本原因。
从现有的公开资料来看,2002年底,人福科技以信托方式从伊斯兰信托融资1亿元,成为我国首家通过信托融资方式实施MBO的上市公司。
进入2003年信托公司收购上市公司股权之风大兴,其中金信信托、中泰信托频频出手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尤为引人瞩目。实达集团(600734)也于近日公告,公司收到第二大股东中国富莱德实业公司来函后获悉,公司曾公告过的富莱德拟转让给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实达集团14.65%的国有法人股,实际上已于2000年10月转给了公司第三大股东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新华信托只是受委托代盛邦投资持有这部分股权。北京盛邦其实早就是实达集团实际控制人,但其已“隐形”了4年多。
市场始终难以判断,信托公司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到底哪些是自营,哪些是受托投资,受托投资中又有哪些属于管理层委托的。由此,信托型MBO从起步起便迷雾重重,真假难辨。
分析人士指出,MBO的信托方式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信托公司作为融资方为管理层收购提供资金,角色类似于银行;第二类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层筹集资金委托信托公司将资金用于收购目标企业,这样可以避免设立收购主体;第三类是,信托公司作为主体收购目标企业的股份,再选择一定的时机又进行管理层回购。不管哪种方式,它们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不透明却是一致的。即使在郑俊怀东窗事发之后,金信信托面对如潮质疑仍然保持缄默,更是把这种不透明推向了顶点。
郑培敏认为,正是因为信托型MBO的种种弊端,才让国资委痛下杀手,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全面禁止。根据国资委的表态,暂行规定出台后大型企业正在进行的MBO一律叫停,对那些已经进入流程的中小企业MBO,实行“有告必究”政策,如果发现问题或职工有意见,各地国资机构有责任清查处理。
暂行规定出台之后,据分析接下来那些通过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而协助管理层实施MBO的信托公司,将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如果交待出受托人系高管层,可能面临像伊利股份那样“返工”的下场;如果继续保持沉默,今后信托手中的股权转到管理层名下之时,又可能遭到监管部门的“截杀”,使之前所有努力和付出化为泡影。
有关专家表示,国资委封杀信托型MBO无可厚非,但对于那些业已进入流程的信托型MBO,应该谨慎而合理地进行处理。如果当初收购的价格、程序、股权转让等符合当时的法规要求,大可不必让其半途而废。要是当初的收购明显存在违法违规的操作,该废止就应及时废止,该补偿的就应要求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