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青岛房地产开发贷款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SITICQFDX第 号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自然人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住所或注册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传真:
受托人: 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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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传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本合同:指《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房地产开发贷款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 信托当事人:指根据本信托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3、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数额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4、 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资金信托方式。
5、 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制订的《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房地产开发贷款资金信托计划》。
6、 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资金总和。
7、 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8、 信托报酬:指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的佣金。
9、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工作日。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所有资金交给受托人管理。受托人按照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约定的管理方式,发挥在房地产投资领域的优势,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将信托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向山东鲁信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融资 ,并获取收益。贷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利益分配前用于银行存款、同业拆放、国债回购。
第三条 信托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即受益人。
第四条 信托类别及管理方式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并采用集合管理的方式。
第五条 信托资金的币种、金额及交付
本合同的信托财产初始形态为货币资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 (小写金额 ¥ 元 )。
1、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可在受托人指定的招商银行的营业场所签署本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
2、委托人为机构的,可在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合同签署手续,并在合同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划至受托人以下银行帐号:
帐户名称: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
开 户行:
第六条 信托期限
本合同的信托期限为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 叁 年。本信托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管理和运用
1、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资金;
2)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