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信托财产集合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受托人对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单独记帐,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向山东鲁信置业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贷款。贷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利益分配前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国债回购。
第八条 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指包括信托贷款利息以及信托贷款利息在年度信托利益分配前运作收益的总和,扣除按照本合同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的余额部分。
2、信托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资金×100%
信托收益的支付方法:
受托人每年向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一次,以现金方式支付,分配时间为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
在信托利益分配日,由受托人将信托收益划至受益人的下列信托利益银行划付帐户:
帐户名称
银行帐号:
开 户行:
第九条 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
(一)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列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 信托事务管理的信息披露费用;
3、 因信托事务聘用会计师和律师等中介机构费用;
4、 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5、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上述费用按照本合同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分摊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二)费用的核算及支付
本信托设立和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在信托终止清算时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的提取和支付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受托人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按照信托收益水平从信托财产中提取信托报酬:
1、 若当年信托收益率低于4.5%,受托人不提取信托报酬;
2、 若当年信托收益率在4.5%到5.0%之间,受托人的
信托报酬 = 信托资金×(当年的信托收益率-4.5%);
3、 若当年信托收益率在5.0%以上,受托人的
信托报酬 = 信托资金×[0.5% + (当年的信托收益率-5.0%)×50%]
第十一条 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信托终止,扣除第九条规定的信托费用后的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分配日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属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信托财产以现金的方式进行分配。
在信托财产分配日,由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划至受益人本合同第八条中指定的信托利益银行划付帐户。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保证信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2)将信托资金足额、及时划拨至受托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4)保证设立本信托没有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5)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获取报酬;
(3)作为山东鲁信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权利;
(4)有关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