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5-30 15:06:00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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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上海国际大厦项目资金信托计划(第_____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受托人”)发挥自身的专业理财能力和丰富的投资运作经验,结合业务特点与新上海国际大厦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投资者获取安全、稳定收益的需求,经认真调查研究与充分准备,制定新上海国际大厦项目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
一、信托计划目的
通过实施信托计划,将多个指定管理的新上海国际大厦项目资金信托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形成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发挥受托人的专业理财能力和运用资金的丰富经验,将信托计划资金运用于新上海国际大厦贷款融资项目,贷款利息在年度信托利益分配前进行同业拆放、国债回购、银行存款或国债投资。
二、信托计划规模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包括200份)。
三、信托计划期限
信托计划期限为三年,自2002年8月28日至2005年8月27日。
四、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和方式
(一)委托人资格
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委托给受托人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
(三)资金要求
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并可按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四)受益人要求
受益人与委托人是同一人。
(五)信托计划的加入
委托人在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后,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视为加入信托计划。
五、信托计划的成立
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02年7月28日至2002年8月27日。推介期结束,信托计划即告成立。
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后的第一次信托利益分配时支付。
六、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
(一)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方式
信托计划资金由受托人集合运用,以信托贷款方式运用于新上海国际大厦有限公司的新上海国际大厦项目,同时,贷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利益分配前进行同业拆放、国债回购、银行存款或国债投资。
(二)信托计划资金进行信托贷款的主要条件
1、贷款用途
向新上海国际大厦有限公司提供资金贷款,用于公司经营。
2、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三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受托人与新上海国际大厦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规定为准。
3、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三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每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调整。目前,三年期贷款利率水平为年5.49%。
4、贷款本金偿还
贷款本金按受托人与新上海国际大厦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规定,于贷款到期日一次偿还。
5、贷款利息支付
贷款期限内,新上海国际大厦有限公司于每公历季度第三个月的第20日支付贷款利息。
6、贷款担保
信托贷款由新上海国际大厦有限公司以新上海国际大厦部分房产进行抵押担保,目前抵押物的市场价值超过人民币4.6亿元。
(三)贷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利益分配前的运作原则
受托人将在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的基础上,追求贷款利息通过同业拆放、国债回购、银行存款或国债投资运作的稳定收益。
(四)信托计划资金收益来源
1.主要来源于向新上海国际大厦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所得的利息收益。根据对新上海国际大厦有限公司未来三年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预测,该公司的现金流量能够支付这笔利息。
2.贷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利益分配前进行同业拆放、国债回购、银行存款或国债投资所得的债券利息、买卖债券价差、同业拆放利息、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七、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
(一)管理方式
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资金设立银行专用账户,即信托账户。
信托计划资金单独记账,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资金按其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分别记账。
各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在信托计划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信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