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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MBO和ESOP信托解决方案中,法律主体一般包括目标公司、信托公司(受托人)、战略投资人(贷款人,或战略持股人)、持股委员会或持股个人(委托人和受益人);相关的法律文件一般包括:关于信托持股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信托意向书、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信托计划(一般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股东权管理文件(如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细则等)、股东权信托文件(也可与信托计划合并)、银行代理协议以及其他的一些战略安排协议等。下文我们先专门介绍信托持股中必不可少的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是设立信托的必备文件,在“一法两规”中都有要求。一般来说,信托合同包括的主要条款有:
(1)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住所、自然人身份证号;
(2)受益人姓名、身份证号;
(3)释义;
(4)信托目的;
(5)信托类别;
(6)信托资金及其交付(如有);
(7)信托期限;
(8)信托财产的构成;
(9)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限;
(10)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者安排;
(11)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12)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3)受托人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及方法;
(14)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处分方式;
(15)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6)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风险揭示;
(17)信托财产损失后的损失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
(18)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19)信托计划和信托持股管理办法与信托合同的关系(应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
(20)其他事项。
信托持股的信托合同与其他信托合同相比应注意如下几点:
(1)受益人一般为多人,最好受益人作为签订信托合同的一方。一般信托合同只需要委托人和受托人达成一致意见即可订立,受益人由于只享有权利没有义务不需要作为合同的当事人。但由于集合资金信托有每份信托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的限制,因此一般小额资金持股的员工会将资金集合到一个委托人那里,再以受益人的身份间接享有股东权利,为了更好的保护受益人的权利,受益人一般也要求这样做,在信托合同中将受益人作为合同的当事人。
(2)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与信托持股管理办法的衔接。对于信托持股来说,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也就是通过信托持有的股权的转让,因此如何界定受益权的转让方式、限制条件、费用等就比较重要。一般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可以通过对信托合同转让来实现,但其限制条件就应与信托持股管理办法衔接起来,即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应根据信托合同附件———信托持股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转让。
(3)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在信托持股的信托合同中,信托利益的计算不能象一般信托贷款那么简单,应考虑到股权分红、股权转让收益等诸多情形,并且其分配日也大多为不固定的分配日,应依据股权分红或出让的具体日期进行分配。
(4)信托财产的归属。在信托持股中,应规定一旦信托成立,即信托合同生效后,无论任何情况信托终止或中止,信托财产应属受益人所有。
(5)信托财产的分配。对于持股信托,在信托期满,信托财产有可能全部是股权,有可能部分是股权部分是现金,也有可能股权全部是转让后的现金,因此应分不同的情况安排不同的分配方案。
(6)信托期满的安排。由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持有受益人享有的股权,因此一旦信托期满,受益人将面临着如何行使股权的问题,一般在信托期满应赋予受益人充分的选择权,其可以选择进入下一个信托期,也可以选择将股权出让给合格的投资人,也可以选择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个人直接持股。
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其实是对整个信托持股方案的介绍,由于信托计划中很多内容如管理层或员工持股的背景、融资安排、战略持股的安排、公司大股东的承诺、股权管理和运用等无法也不适宜在信托合同中体现,因此实际上制作信托计划文件是为了整个信托文件的完整性,它有点类似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为信托方案的整体框架。尽管信托方案更有总括性,但笔者认为还是应将信托计划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以便赋予其法律约束力,使信托当事人不仅遵守信托合同的约定,也应遵守信托计划中的陈述。信托计划是非常灵活的,应依照信托持股的具体情况而订立。(金杜律师事务所 黄晓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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