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8 12:05:00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浏览统计: 【字体:大 中 小】
一、何谓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是信托的一种,依信托法的规定指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予受托人或为其它处分,由受托人为慈善、文化、学术、技艺、宗教、祭祀或其它公共利益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一般信托的关系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但公益信托的关系人必须增加信托监察人。而且,公益信托受益人应为一般社会大众,不若私益信托必须于信托成立时即指定特定受益人。
二、公益信托与公益法人
在信托法施行前,一般人欲从事公益,仅得依民法成立公益性质的社团法人或财团法人,目前则也得依信托法成立公益信托。两者间之不同简单说明如下:
1.在设立的法源、方式、及存续期间方面:公益法人须依民法成立,且除须经主管机关许可外,尚须向法院为法人登记,而公益信托则依信托法设立,仅须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因此在设立上比较容易。另外,公益法人成立后不得任意解散,但公益信托则无此问题,因此就不具永久存续性质的公益活动,公益信托提供较为弹性的选择。
2.就财产的提供额度及运用而言:公益法人为确保其永续性,均规定有最低设立捐助的财产额,而且原则上仅得动用孳息,不得处分其捐助财产,因此营运上较受限制。而公益信托并无上述的问题,其成立及营运上较有弹性。
3.就事务所及人员设置而言:公益法人须备主事务所,并设置专任的职员为法人管理,但公益信托的管理由受托人为之,可节省设备及人事等费用,可将更多之财产用于公益目的。此新闻共有3页 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