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9 10:55:00 来源: 信托网()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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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答:规范的融资融券业务和融资融券交易,对我国市场而言,是一个全新的事物;对这一新事物,市场各方,包括证券公司、投资者、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等,都需要一个认识、了解和把握的过程,有关规则也有一个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过程。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有关工作,降低可能产生的风险,我会采取了“先试点、后推开”的办法。在实施步骤上,初期只批准少数优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试点公司只能将自有证券和资金出借给客户,客户买卖的标的证券仅限于证券交易所公布范围内的上市证券。待试点取得经验、有关规则进一步完善后,再批准其他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从事这一业务,并逐步扩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这样做,有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纠正可能存在的偏差,同时也有利于减缓市场震动。
问:只允许少数创新类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会不会对其他证券公司带来冲击?
答:允许少数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确有可能引起客户在证券公司之间的转移,从而对其他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带来一定的影响。但应当指出的是,被批准试点的证券公司是优质公司,这种基于公司资质差异的客户转移是一种正常现象,有利于形成对证券公司的正向激励机制。考虑到客观上不是所有的优质公司都会同时获准开展试点,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客户转移,保持行业的相对稳定,同时也为了方便证券公司了解客户,《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向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的客户融资、融券。以后,随着试点公司范围的逐步扩大,客户在优质公司之间由此而转移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