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5-30 15:02:00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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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公司进行处罚,并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的任职资格;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开办新业务。
第七章 罚则
第七十二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信托投资公司或者擅自经营信托业务的,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并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资金信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退回存款,并停办其部分或全部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取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取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1986年颁布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2001年1月12日印发
摘自2001.01.20《证券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