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5-8 10:57:00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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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主报告机构”系指金融机构设在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的一级分支机构或者由金融机构总部指定其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特定地区收集、汇总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报告该区域内所有分支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特定机构。
第四十二条 《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中关于企业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境内机构,在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发生汇兑、外汇收支的境外机构,以及虽然不在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通过其办理外汇业务的境外机构的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的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外汇领域涉嫌洗钱违规、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报告)表(略)
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涉案信息移交单(略)
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协查函(略)
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非现场核查通知书(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