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5-8 10:39:00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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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企业提供书面申请,经案审会研究同意,可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经地市级(含)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出口逾期未收汇核销款项作坏账处理的;
(二)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以前,违规企业已经办理了相关进出口业务项下核销的;
(三)从境外调回其原向外支付的等值外汇款项,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从轻或者减轻处理规定条件的。
第十五条 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案件查处结束后,检查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查处情况向核销部门反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其它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