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5-21 9:06:00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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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技术共享、信息共用、利益分享的制度,来调动创新者、创业者和投资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五是科技风险投资的成功还取决于科技成果的可转换性和产业化、市场化潜力,其中的关键是科技成果的创新性。这里要求政府对学生实行通才教育和终身教育,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不拘一格地培养跨学科、跨行业的人才。六是科技风险投资对高利润的分享是以上市和出售为蜕资前提的,这就需要政府在金融制度中设计出风险资本的退出出口。政府应完善本国的金融制度和资本市场,为风险投资提供蜕资的出口。
科技风险投资需要一系列的规范投资、保障必要的社会支撑条件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只有政府才能提供这样的制度供给。风险投资涉及到向社会公众筹资和向风险企业投资两个阶段的行为,牵涉到较为复杂的契约关系,加上它本身的高风险性质,都要求为它的运行建立一个完备的法律架构。风险资本市场的建立需要立法保障,制定我国与风险投资相关的法律制度刻不容缓。(1)风险投资保险的法律制度。风险投资的特点之一就是具有高风险。风险投资保险即投资者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申请,并缴纳保险金,项目如失败,保险公司赔偿项目投资的部分损失。建议由国家专门拨款成立国家风险投资保险公司或成立混合股份保险公司,从事专门的风险投资保险,以鼓励风险投资。(2)税收优惠的法律制度。在风险资本市场上,风险投资者只有当预期风险投资的收益大于风险的代价时才会投资,而税收政策被证实是影响风险代价的重要政府措施。建议降低风险投资的资本所得税,特别要降低软件行业的现行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销售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所得税和其他税收。(3)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高科技企业创业需要风险投资家同技术专家的密切结合,其中关键要处理知识产权即技术人股的问题。西方国家非常重视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在高科技企业中,技术专家的技术发明可占有相当股份,一般可享有20一25%的股权。有的国家为照顾某些特殊发明的权益,允许技术专家在持股51%的条件下(包括技术股20—25%),在企业发展后,可按事先的契约,购回其余49%的股份。(4)规范风险投资运营机制的法律制度。风险投资是为风险企业提供“种子”资金和创业资本,通过参与企业管理将科技成果“孵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特殊投资,它不同于任何形式的传统投资。因此,严格规范风险投资的运营机制,是保证风险投资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最重要的是要做到两点:第一,严格规定风险投资企业的性质、经营目标、投资方式、投资方向等,将风险投资与常规投资区别开来;第二,明确规定风险投资企业对风险企业的权利与责任,防止风险投资信贷化和永固化。(5)维护和重建信用准则的法律制度。只有市场主体普遍遵循“有借有还、到期归还、还本付息”的信用准则,并且相信交易对手也会遵循这一原则,风险资本才能顺利地筹集起来,风险投资才能顺利地从风险企业中退出。而在我国目前的经济中,缺少起码的商业信用观念,借钱不还几乎成了天经地义的事情。因此,要在我国发展风险投资,必须重建社会经济中的信用观念。
(二)在发展科技风险投资过程中,坚持“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原则,政府到位而不越位,引导企业成为科技风险投资主体。
风险投资的主体应是企业而不是政府。发展风险投资的关键是政府到位但不能越位。(1)风险投资具有商业性,是一种企业行为。追求自身的增值和利润是风险投资的本能,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原始动机是发展风险投资的最基本的动力。作为企业行为的风险投资,由于复杂性和不透明性等原因,若由“官办”,将导致腐败现象产生。(2)政府主办风险投资不利于引进创新、激励与竞争精神,风险投资的效率会因此下降。(3)政府在搜集市场信息、辨别投资机会方面弱于企业,政府作为投资主体会出现“政府失灵”现象。风险投资决定应该由民间部门依据市场信息分别作出。(4)政府经营风险投资会出现较高的监督成本,导致道德风险和短期行为盛行,损害投资者利益。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该只当裁判,不当球员。如果政府自己经营风险投资,就如裁判既当裁判又作为球员参加比赛。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肯定不可能对风险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5)风险投资是个竞争性极强的领域,政府不宜进入这一领域充当主要投资者。(6)政府办风险投资同机构改革的思路不符。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只应该管非管不可的事,可管可不管的事就不要管。我国正在进行精简政府机构的改革,“欲省官,必先省事”,政府经营风险投资是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思路不相符合的。(7)政府主办风险投资不能调动大量的民间投资,不能满足风险投资量大、周期长的特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必定会压抑民间投资主体的积极性,而且,在国家财力比较有限的条件下,政府投资也无法满足风险投资巨额的资金需求。(8)国际经验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风险投资只能引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