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5-21 9:05:00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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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展风险投资事业的尝试始于80年代中期,以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为代表,国内出现了一批专事风险投资的机构。但是十余年的实践表明,这些风险投资机构的运作效果并不理想,其中绝大多数都背离了设立的初衷,成为普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更有一些机构由于严重违规经营和炒作房地产、证券失败而陷入困境。曾在中国风险投资事业中写下了重重一笔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也告别辉煌,于1998年6月被行政关闭。
导致中国风险投资事业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有二:
“官办官营”是中国风险资本运作体制的致命缺陷
风险投资是一种风险极大的特殊的投资活动,如果没有一批具有充分专业知识和经营技能的职业风险投资家,没有将风险投资家的责任、利益与项目运作的成败和收益紧密挂钩的激励机制,没有能够有效制约风险投资家(作为普通投资者的代理人)的约束机制,风险投资活动是不可能成功的。由于体制和观念上的原因,中国的风险投资机构从一开始就采用了“官办官营”的模式,即由各级政府出资组建投资公司,按照国有企业的模式进行运作。实践证明,这种模式不能适应风险投资的特点和动作规律,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采用这种模式的无一例外地都遭到了失败。这是因为在国有独资公司的模式下,无论设计怎样周密的监督代理人方案,还是难以解决所有者虚置和预算软约束问题,当然更无法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不成熟的外部环境对发展风险投资活动构成极大制约
中国的风险投资事业是在外部环境不成熟的情况下起步的,这种不成熟状况至今也没有得到根本改善,由此造成风险投资活动举步维艰,困难重重。
第一,风险资本严重不足。受金融严格管制影响,加上国家投入不足,资金来源问题始终是困扰风险投资机构的大问题。例如中创公司,除了注册资本金以外,再无资金来源。在其业务规模扩大以后,为弥补资金不足采用了高息揽储的方法。而这种短期、固定利率资金带来的还款压力,最终导致其偏离风险投资路线而进入房地产和证券炒作。90年代以来,我国一些技术和知识相对密集的地区相继成立了高科技园区,并借鉴国外中小企业孵化器机制设立了一批创业中心。目前创业中心的总数已经发展到100余家并成功培育了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然而,这些运作比较成功的创业中心目前普遍面临资金严重不足的困难。
第二,缺少创新文化和创新机制。科研体制和管理制度的限制,导致高校和研究单位的大量人才用科研成果去努力谋求商业利益的动力机制尚未形成,因此风险投资所需要的大量创业者群体还没有出现。另一方面,在现行体制下,无论对创业者来说还是对风险投资者来说,其承担的高风险与能够得到的收益都是不对等的。此外,不能容忍失败的传统文化和管理思想,也往往造成创业者和投资者趋于规避风险,满足于获取稳定收益。
第三,缺少风险资本退出的渠道。风险资本在成功以后能否全身而退,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投资者的决策取向。可以说,没有风险资本的退出渠道就没有风险投资。而对于步入市场经济不久的中国来说,无论是公开上市的证券市场还是私募资本市场,在规模、流动性、可靠性以及运作成本和效率方面都不能满足风险资本退出的需要。
第四,缺乏对风险投资活动的政策支持。我们的调查表明,尽管政府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各地一次次地出台了许多有关政策,但在风险投资活动方面,却几乎没有实质性的优惠政策。突出问题是,在对风险投资收益的征税、风险投资者的地位、国家作为所有者对国有风险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均没有考虑风险投资的高风险特性而视同普通金融公司或实业公司,客观上起到了抑制风险投资活动的结果。国内外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风险投资机制与法律、政策、制度、文化、人才、市场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是整个国家经济、科技水平和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因此,不进行制度创新,仅靠成立几个风险投资机构、筹集一些资金是不可能真正发展风险投资事业的。
加强有关法律建设,为风险投资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根据发达国家几十年的经验,发展风险投资事业至少需要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支持:一是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如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二是关于企业制度,特别是股份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风险资本进入和退出的核心是风险企业股权的交换,企业股份的制度安排和确立这种安排的法律地位则是实现股权交换不可缺少的基础。三是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法律法规。四是鼓励在高技术领域投资的法律法规。制定这类法律的目的主要是保障投资者利益和吸引投资,同时也有助于引导资金投向,规范政策的执行。五是规范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运作的法律法规,这是风险资本的操作依据和指南。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上述五个方面的法律建设都严重欠缺,导致风险投资机构法律地位不明和责权利关系不清,高技术中小企业创业和经营困难,相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