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5-21 9:04:00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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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顾问机构等力量薄弱,缺乏相应的高素质专门人才队伍。中介机构缺乏足够的职业约束机制和理念,甚至有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这使得风险投资公司在选择高新技术项目进行风险投资方面更艰难。
8.法律未给予风险投资充分保护
由于风险投资有别于一般投资行为和金融动作机制,因此国外相关法律对有关风险投资的问题一般都有专门的法律依据。如美国成立专门的小企业管理局,并在《1940年投资公司法》基础上制定了专门的《小企业投资法案》,有力地规范和推动了小企业的发展。 在我国现有经济法律法规中,有许多地方与风险投资运作规则相冲突。虽然《投资基金法》、《风险投资法》已列入国家立法规划,但从总体上讲,法律法规不健全和不成体系的滞后效应,仍是政府面临和应解决的现实问题。
三、政策建议
我国风险投资存在的问题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并且和我国的改革进程存在密切的关系。解决这些问题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积极引导,推动要素主体的规范和发展
由于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尚处于起步阶段,投资方和融资方尚未掌握风险投资的运作规则,再加上资本市场的不完善,造成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比较盲目,运作上缺乏科学性。因此政府在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业方面不应该炒作,而应该积极引导,促使风险投资运作规范化。建议在北京、上海、深圳。西安等地高新区积极推进风险投资示范工作。高新区推动风险投资试点,可以排除非法律因素的干扰,享受相关税收等政策的优惠,利于投资者与创业者的利益协调一致。高新区发展风险投资的经验、教训和模式将推广扩散到其它地区,为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2.规范中介服务体系行为
通过资格认证和受信等方式,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其行为,使这些机构以信誉为生存之本,做好咨询服务工作,促进中介市场的发育和完善,为资本市场提供优质服务。
3.引导大企业和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参与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不仅是风险投资公司和基金的事,大企业和各种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已经或准备参与风险投资的业务,这部分企业的参与,对风险资金的规模和结构都有很大的改善。国家在研究风险投资机制和政策措施时应考虑到这一点。
4.建立风险投资的法律支持环境
有效的法律环境是风险投资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建议国家在建立适合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法律制度之前,先行制定一些具体管理办法,包括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运作体系中的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对外投资限制、税收、法人股处理等,都应在管理办法中做出有别于其他一般公司的明确规定。如规定风险投资公司的资本出资实行承诺制,允许风险投资公司的对外投资额超过50%,在税收方面可让风险投资享受优惠政策,以推动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5.建立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对我国资本市场大胆进行改革,不仅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资本市场迎接WTO的积极措施。否则,我国证券市场在国际上将长期处于二、三流市场地位。这是我国经济发展在知识经济、改革开放环境下极为迫切的要求。
1. 在活跃现有主板市场的同时,尽快建立二板市场,真正降低中小型科技企业的上市门槛,留住一流的高新技术企业,吸引境内外资金向高新技术产业投资。
2. 推进金融机构、科技担保等机构的金融创新和规范,建立并完善我国科技风险担保体系。
3. 鼓励多种融资方式,促使投资来源的多样化,扩大风险投资资金的规模。
此外,建立和完善区域性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将为科技成果与风险资本更紧密地融合构建交易平台,加大信息供给,提高交易效率,从而不仅为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获得资本支持,也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