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5-21 9:03:00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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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起源于美国,已有数十年的发展历史。它是由专业创业投资机构或职业投资者向高风险、高收益、高潜力的尚未成熟的高科技企业进行的投资行为。我国的创业投资起步于1985年,其标志是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的成立。经过十多年的探索与发展,我国的创业投资业已初露端倪。目前,各类投资机构有近百家,投资能力近百亿元人民币。从整体上说,我国的创业投资业有了一定的发展,取得一些成绩。但与经济发达国家比较,我们尚处于起步和形成阶段,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创业投资的需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大力发展我国的创业投资业是摆在政府和社会各界面前的艰巨任务。
一、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合理模式
鉴于我国的创业投资尚处起步阶段,我们认为,我国应建立以现有的高新技术创业中心为主体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创业投资模式。其原因是:第一,自80年代中期以来,全国建立的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已有一定规模,目前达96家。创业中心在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造就科技企业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积累了不少创业投资经验,这是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基础,应当予以积极支持和有效利用。第二,创业中心大多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园区,区内具有较好的硬件配套设施和多种投资优惠。办好现有的创业中心,充分发挥其创业投资服务功能,对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创立和成长具有事半功倍之效。第三,在有关创业投资的法规尚未健全之前,其他类型创业投资机构的成立还有一定困难。通过规范和发展已有的创业中心,使之担当起创业投资重任,是现实可行的选择。第四,创业投资的高风险、高收益、高投入的特点,决定了其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高科技业的蓬勃发展,对创业资本的需求不断增长,只有多元化、多层次的创业投资主体,从不同渠道筹措创业资本,才能适应这一需要。因此,在充分发挥现有创业中心投资功能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其他形式的创业投资,最终形成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创业投资模式。第五,多元化、多层次的创业投资模式,可以最大限度地分散投资风险,这样不仅可以调动社会各层次参与创业投资的积极性,而且这种多元化的投资主体由于不同的风险偏好而与创业企业的各成长阶段的资本需求相适应,从而有利于创业投资规模的扩大及创业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发展我国创业投资的策略
(一)规范和发展现有的创业中心
我国现有的创业中心主要通过提供创业资金、信息、管理、营销等服务,来吸引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起到了催生中小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作用。其中有一些创业中心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还有许多创业中心名不符实,业务开展较少,也没有按真正的创业投资机制运作,加之创业投资中心多隶属于当地政府或科技主管部门,产权不明晰,经营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不规范的经营,使其尚不能发挥对高新技术企业催化的主导作用。因此,创业中心的规范和发展,应是当前的首要任务。首先,明晰产权关系。创业中心作为一个独立经济法人,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运作,政府及主管部门不能干预其经营活动。其次,创业中心要突出其原有的服务与投资特色,一方面要继续对园内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管理、信息、营销等服务;另一方面,对其的投资要严格按创业投资的机制运作,避免沦为一般意义上的投资。最后,开辟创业中心的融资新途径,扩大资本规模。除政府投资外,应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担保基金等形式筹资,同时,还要积极寻求与国际创业资本的合作。
(二)尽快形成创业投资主体和投资机构的多元化、多层次
创业投资主体除政府外,还应有企业、金融机构、外商及个体投资者,创业投资机构除创业中心外,还应该有:(1)民营创业投资基金。允许民间以共同基金的形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以便广泛动员庞大的民间资本,增加创业资本来源,同时也为广大个人投资者开辟一条新的投资途径。(2)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和外资创业投资机构。政府应及早修订外汇管理等政策、法规,放宽国外资本进入我国的审批条件,鼓励外资在我国设立合资或独资创业投资公司(或基金)。这类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对象一般是市场潜力巨大、产权清晰、经营管理完善的民营高科技企业。(3)企业集团设立的创业投资部。一些实力雄厚的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或母公司)可以划出一部分资金,成立创业投资部,专门用于支持集团内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及开发新技术、研制和试制高技术含量产品。其优点是,有利于企业培育新的利润增长基,有利于企业产品结构的优化,有利于提高企业资本的运营效率。(4)合伙创业投资公司。合伙创业投资公司可以由个人、企业、金融机构等自愿组成。他们中既有通晓经营管理之道者,又有杰出的具有专门技术资格的专业人才,还有精通投融资业务的金融行家。它主要向自己熟悉的小型企业或领域投资,投资规模一般不大。但这种方式却能满足小型企业的发展需要。(5)个人投资者。是指一些勇于承担投资风险,也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