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5-6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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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融资机制为知识创新提供了一个理想平台,从根本上有利于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并进而有助于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风险投资的这一战略价值,要求政府在发展风险投资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我国发展风险投资,政府的主要职责不是直接投资“开店”,而是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规政策,构建一套有利于技术创新、小企业创业和风险投资运作机制的制度基础和市场环境。
一、制订完善法律制度,为发展风险投资提供法律保障
在风险投资运作过程中,风险资本的投资者相对于风险资本运作者,风险资本运作者相对于风险企业,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由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风险,其作为财产所有者的权益随时都有可能受到侵害。因此,风险投资业方面,政府必须通过立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从各国风险投资立法来看,主要建立了这样一些风险投资法律制度:风险投资融资法律制度、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风险投资政府担保法律制度、风险投资基金法律制度、风险投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风险投资政府担保法律制度、风险投资退出法律制度、风险投资保险法律制度、风险投资激励法律制度、风险投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等。
我国与风险投资相配套的法规和政策尚不完善,风险投资依赖的主要法律是公司法、风险投资基金法及中小企业管理法,后两个法律目前在我国尚未出台。已经出台的公司法,对风险投资公司的设立没有做区别性规定,而且还存在与风险投资运作相抵触的内容。如,公司法中规定:“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这一规定会使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受到极大限制。
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必须受法律的保护、制约和引导,因此,必须尽快制订和完善相关法律,通过立法,可以确定投资的优先发展领域,明确规定鼓励、允许、限制、禁止的投资方向,对投资予以引导和调控,规范投资主体的行为,创造一个宽松的法律环境。
二、提供财政补贴和担保,增强风险企业的竞争实力和融资能力
财政补贴是通过向风险投资机构或风险企业提供各种无偿的经济补贴,相对提高风险投资机构和企业的收益率,从而支持风险投资的发展。例如:1982年美国国会通过《小企业发展法》明确规定年度研究开发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国防部、国家科学基金等部门必须依法实施“小企业创新研究(SBIR)”计划,每年拨出法定比例的研发经费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新加坡政府则规定凡投资于高科技产业的企业,连续亏损三年者,可获得50%的补贴。
国外的实践证明,虽然政府直接的财政补贴数量并不是很大,而且对所资助的风险项目都要进行严格的评审,但是政府补贴资金的导入对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有很强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在我国,虽然目前各级政府的财政状况都较为困难。但是鉴于财政补贴对于全社会风险投资的鼓励和导向作用,我国政府仍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增加对风险投资补贴资金的投入。通过降低或免除风险投资贷款利息的方式,积极引导商业银行资金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增强我国风险企业的竞争能力。
财政担保是政府以一定的财政资金为基础,为一些机构或企业的债务融资提供偿债担保。在许多发达国家,财政担保是政府用以增强风险企业的融资能力,鼓励商业银行向风险企业提供贷款的重要措施。例如:美国在1953年就成立了小企业管理署,对高科技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85%-90%的担保,1982年为那些从事股权投资类的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发行长期债券的担保。通过信用担保,政府可以用少量的资金带动大量的民间资本投向风险较高的高科技风险企业,因此信用担保在国外被称为风险投资的“放大器”。根据国外的实践证明,信用担保资金放大倍数通常在10~15之间。
在我国,资金匮乏一直是制约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瓶颈。由于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产业尚处于培育阶段,还无法为风险企业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银行借款仍然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通过政府提供信用担保来为银行转移一部分贷款风险,既能缓解当前风险企业缺乏资金的困难,又为商业银行的资金找到了出路,不失为我国现阶段的一种可行办法。然而,虽然财政担保所带动的民间资金更多,放大效应更大,但是与之相伴随的是更大的风险性。所以,政府在实施担保行为时,一定要加强对担保风险项目的评估,尽可能减少风险项目的失败率,同时,要尽快研究制订政府担保的具体规则和办法,以规范政府担保行为,最大限度地减轻对政府财政的冲击。
三、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提高风险投资的预期收益
投资者是否介入风险企业取决于投资的潜在风险和预期收益,而风险投资的预期收益与政府的税收政策有直接的关系,因此,世界各国为了鼓励本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都纷纷制订了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通过减免应缴税赋的办法,使风险投资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