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6-16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浏览统计: 【字体:大 中 小】
目前,跨国特许连锁经营已成为一种趋势,成为国际商品流通领域竞争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样就会产生许多问题,诸如各国涉及此类问题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同时又由于特许连锁经营本身的复杂性,使这个问题越来越突出。鉴于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保护的侧重点各异,这样法律适用问题显得非常重要。我想在这方面应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有国际公约、多边条约或两国的协定,只要特许权的授予者与特许权的接受者必属的国家都参加了该条约,双方的纠纷应按条约规定处理。如无共同的国际公约、多边或双边条约,则按我国现行的处理涉外问题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因为特许连锁经营是以契约为核心的,如双方在契约中约定解决问题适用的法律则按约定,如无约定也可以事后约定适用的法律,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同时也可采用客观标志原则和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在我国的法律有关规定中还未采用客观标志原则(注:张仲伯主编《国际私法》,第275—278页。)。另外,可参照有关解决此类问题的国际惯例进行处理。
特许连锁经营问题非常复杂,它的出现对传统的民法理论造成了冲击,特别表现在特许连锁经营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问题及二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如何定位,特许连锁经营关系的主体与第三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法律适用问题。虽然,目前各国还未有此方面的明确法律,但也涉及到传统的民法及其他法律对其保护的问题,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进行探讨,以便制定相应的法律对此进行规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引导特许连锁经营的健康发展,促进商品的流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