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 (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 (包括餐饮业、服务业) 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开展特许经营必须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
直接特许 - 即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分特许 (区域特许) - 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蔍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 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决窍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
(三) 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
(四) 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 被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
(二) 拥有必要的经营资源 (资金、场地、人才等);
(三) 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 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
(一) 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者有权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 有权向被特许者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服务费用;
(三) 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者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特许者有权终止被特许者的特许经营资格。
第九条 特许者的义务是∶
(一) 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二) 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
(三) 指导被特许者做好开店准备;
(四) 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供应。
第十条 被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
(一) 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特许者所赋予的权利;
(二) 获得特许者所提供的经营技术及商业秘密;
(三) 获得特许者所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一条 被特许者的义务是∶
(一) 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开展营业活动;
(二) 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各种费用;
(三) 维护连锁体系的名誉及统一形象;
(四) 接受特许者的指导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