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是一个起源于外国的“泊来词”,其现在的英文单词是“franchise”。尽管随着时代的变迁,特许经营的含义已经发生了许多改变,但从字面上分析,我们仍然可以由“望文生义”的方式来了解特许经营的起源痕迹以及特许经营的大致意思。
在美国传统词典里,可以查到三个franchise的字源解释:
1、认为franchise来自中古英语“fraunchise”。意思是“政府正式赋予个人或一个集团的权利或特权”。
2、认为franchise源自古法语“franchise”。意思是“免于奴隶、苦役的身份(Free from servitude)”。
3、认为franchise源自“franche”,亦即它是franc的阴性词,其意为“无偿的,被免除的”,即封建时期帝王君侯或政府赋予个人的特权。
从这三个对于特许经营的字源解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特许经营最早的意思是政府或当权者所行使的一种特别许可,亦即特许经营的起源是和政治或行政有关的,这一点恰与汉语对于特许一词的“有关当局给予的特别许可”的解释相一致。
但需要注意的是,现在特许经营的含义早已经突破了政治、行政的局限,而更多地指企业、个人等的经济行为。在商业上,特许经营通常被理解为特许人(盟主)赋予受许人(加盟商)的一种特权。
关于特许经营的定义,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见智见仁,即使到现在为止,也没有一个能令各个国家和地区都信服的统一解释。我们认为,虽然这些定义各自强调特许经营的不同方面,但其要表达的意思却大致相同。下面举几个具有代表性的例子:
(一)国际特许经营协会(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 IFA)的定义
特许经营是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契约,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特许权,并给予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商品采购等方面的指导与帮助,受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评]这个定义的特点是它首先非常明确地肯定了特许经营的契约性特征,这与西方商业运行中重视法律、重视合同的环境是相一致的。其次,这个定义也明确、简单地指明了特许经营的核心——特许权的内容以及双方的由契约所规定的义务。
(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定义
1979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凡属于下列两种连续性关系之一的,肯定为特许经营:
第一种:包括下列三个特征:
1、特许经营的受许人出售的货物或服务项目要求达到特许经营特许人规定的质量标准(指受许人按照特许人的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广告或其他商业象征经营商业)或出售标明特许人标记的产品或服务项目;
2、特许人对受许人企业的经营方法行使有效的控制(significant control)或给予有效的协助(significant assistance);
3、在业务开始的六个月内,受许人要向特许人或其成员支付500或500美元以上的费用。
第二种:也包括下列三个特征:
1、受许人出售由特许人或与特许人有关的商人供应的货物或服务项目;
2、特许人为受许人找到开立账户的银行或为受许人找到自动售货机、货物陈列架的地点或位置,或向受许人介绍能够办妥上述两件事的人员;
3、在业务开始后的六个月内,受许人要向特许人或其成员支付500或500美元以上的费用。
[评]第一种描述中包含了商业模式特许经营的概念,而第二种描述则把特许经营的概念进行了较大的拓展,因为根据第二种描述,商业模式特许经营显然只是特许经营中的一种。但这两个定义都明确地指出受许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特许人交纳一定数额的费用却是很有价值的,因为这反映的不仅是受许人的义务,也同时表明,获得特许人所授予的特许权是需要一定代价的。因此,特许权是一个可以为特许人获得价值的源泉。
另外,这个定义也分别简明地描述了特许经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说明,特许经营是一个相互给予、合作的关系。其中,特许人的“帮助”是特许经营得以顺利进展的一个重要条件。
最后,这个定义中的认为特许经营是一种“连续性关系”也值得关注。
……
原中国国内贸易部的定义
1997年11月14日原国内贸易部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