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员加盟热情许诺 撤销协议争执反目
“永和大王”为一纸合约伤“和气”
北京“永和大王”亮马店加盟商钱先生来信反映,许多因特许加盟引发的纠纷,在他身上重演。近日,“永和大王”以原告的身份,向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钱先生违反《特许加盟合同》,要求解除合同、偿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记者为此进行了调查。
“永和大王”餐饮公司总部设在上海,是一家经营快餐的餐饮公司,2004年被菲律宾快乐蜂食品公司收购。公司在收购前,采取了直营店和特许加盟店相结合的经营模式,在全国已拥有分店及加盟店共计77家。不过,据钱先生的代理律师介绍,公司被收购后,“永和大王”想改变原有的经营策略,撤销已发展的加盟店,全部采取直营方式经营。
钱先生是一位归国创业人士,加盟“永和大王”之初,他就仔细阅读了《加盟手册》中的内容。
前后花费了100多万元的加盟店终于在2003年开业,可喜的是亮马河店开业后的经营业绩一直不错,然而,让钱先生疑惑的是,只见营业额增加,却不见利润增长。掐指一算,营业成本增加得更是让他咂舌,因为“永和大王”又增加了许多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成本项目。
此外,让钱先生感到困惑的还有,按照《合同》规定,加盟店必须委托授权特许方进行经营管理,如管理层及每个服务员的招聘到所有餐饮产品的选择及定价,甚至所有物料都必须从“永和大王”采购。作为加盟商自己没有经营权利,店内情况无法掌握,经营成本无法控制。
那么,钱先生又因什么出现了“拖欠货款的违约行为”呢?钱先生说,按照《合同》规定,加盟商只需负担营业额25%以内的直接材料成本费,但实际上,“永和大王”却要求钱先生支付25%以上的直接材料成本费,并额外支付货款总额2%的运输费,由此双方产生了争执。
钱先生认为,合同约定“永和大王”征收的相当于货款总额10%的物流管理费中已经包括了运费,“永和大王”不应再另行征收货款总额2%的运费。钱先生说,当初签合同之前,负责加盟的主管亲口解释,10%的物流管理费中包含了运费。
据钱先生说,按“永和大王”所制作的查账函显示,截至2003年12月31日,“永和大王”欠钱先生往来款17.9万多元,押金8万元。但是,“永和大王”在起诉时提交的《亮马河店收款欠款一览表》中却没有计入、抵消上述款项。钱先生的代理律师林晓说,“永和大王”财务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针对上述种种说法,记者打电话要求采访“永和大王”北京办事处总经理,对方推托后又让找上海“永和大王”总部宣传负责人,最终答复是不接受记者采访。
有法律人士认为,“永和大王”在转变经营战略的时候,应当采取与加盟商协商回购加盟店的方式解决撤销加盟店的问题,而不应采取“虚拟债务”的手段,以对方违约为由解除《特许加盟合同》。
据悉,目前钱先生已将“永和大王”反诉到北京市崇文区法院,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有业内人士认为,“和气生财”,“永和大王”最初的经营理念也是一个“和”字,如何处理与加盟商的纠纷,正是考验“永和大王”的时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