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国连锁经营行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遗憾的是,始终没有一部关于连锁经营的法律正式出台。在这样的法律真空下,一方面,不少企业打着连锁加盟的幌子,一次次地欺骗着众多的加盟者;另外,加盟者对于连锁企业的“背叛”与“倒戈”事件也此起彼伏。
在这样的形式下,连锁企业如何保证在“甄选”加盟商的同时,让加盟商被严格地“规范”,对此,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精通和灵活运用,并在合同上做出严格的规范与制约。
值得欣慰的是,国务院最近签署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并自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分别从五个方面确立了特许连锁经营在我国的规章制度:一是明确了特许人从事特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二是规定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制度;三是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四是规范了特许经营合同做出的规定;五是规定了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行为规范。
尽管条例中,用了更多的语言对特许人进行了详细的规范,但连锁经营企业则完全可以以此作为依据,使用主导的加盟协议,对加盟商进行比较严格的规范。
首先,在加盟合同上,完全可以限制加盟商在退出加盟体系后多少年内,不得从事或参与相关经营,就是我们常讲的”同业禁止”,虽然加盟商可以通过不直接参与经营的形式进行规避,但可以一定程度加大加盟商玩“变色龙游戏”的成本。大部分加盟商之所以“背叛”,很多在于连锁企业对于其“背叛”行为可索取的代价过小。
另外,盟主也完全可以在加盟协议里对争议处理的方式进行规范,增加盟主的话语权;很多时候,在“跑店”前加盟商会与盟主有些分歧,甚至争议,往往会借此另立门户,盟主可以利用相对主动的位置对加盟协议在争议处理的程序上进行设置,如出现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协商可以设置一定的时间段与条件;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寻求仲裁,仲裁不成,可寻求诉讼,当然,仲裁与诉讼的的选择可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进行一些设置,如诉讼地点的选择等等,用这样的争议处理程序来规范加盟方“须用一定的程序”来解决争议,违反程序本身也将会构成违约,使盟主争取到最大程度的主动,避免“恶人先告状”,这样不仅损害盟主品牌,可能会使“跑店”显的“名正言顺”。
在目前,中国的特许经营规范法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连锁企业更应该最大程度地利用合同条款,对加盟商权利和义务做出非常明确的界定,增加这种“跑店”行为的成本,从而可以一定程度的避免大规模“背叛”行为的出现。
“罩”――加盟商入模
如果说“规范”在于通过法律途径对加盟商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其“背叛”代价,起到“鞭”的作用;那么“罩”则有些“肉”的意思了。
预想取之,必先予之,这或许是很有道理的表述。连锁经营最大的魔力在于其能够通过复制方式迅速实现规模经营,但前提应是使加盟商进入总部约定的模式,即入模。
为此,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一个可以盈利的运营模式;二、可以快速实现模式复制的输出方式;三、完善的加盟网络管控方法,这三个条件是连锁企业“罩住”加盟商,使其入模,防止“背叛”的致胜武器。
运营模式
最新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训练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这一条例明确指出两点:其一、直营店不少于2个,经营时间不短于1年。其目的在于要求经营模式必须成熟稳定;其二、特许人必须具有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