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 114 号
《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代省长 袁纯清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依靠农民群众,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四条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指导、县乡为主的原则。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领导责任制,完善考核办法;
(二)制定工作规划和目标任务;
(三)督促检查;
(四)组织教育培训;
(五)受理村民意见;
(六)及时制止干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行为;
(七)依法指导村民参与村务管理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负担。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予以公开:
(一)财务收支;
(二)农民承担的各项劳务和费用;
(三)宅基地分配;
(四)水电费收缴;
(五)计划生育指标安排;
(六)征收、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收支;
(七)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及收益;
(八)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方案和资金使用;
(九)重点项目的环境保护;
(十)救灾救济款物、扶贫资金、国家补贴农民资金和捐赠财物的发放使用;
(十一)扶持农业开发和资助村集体资金的发放使用;
(十二)村集体债权债务;
(十三)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和有关人员的补贴;
(十四)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村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提出公开方案;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
(三)村联席会议确定方案;
(四)村民委员会公布方案。
第八条 村务公开的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日常村务管理活动中相对固定的事项和财物收支情况,一般每季度公开1次,也可以根据实际适时公开,但每半年至少公开1次;
(二)涉及农民利益并需政府机关批准的事项,应当自收到批复后5日内公开;
(三)村办集体经济项目、公益事项和时限较长的村务事项,应当及时公开决策、进展和完成的情况。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并可以通过有线广播、闭路电视、“明白卡”、户代表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其他形式公开。规模较大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应当在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设立村务公开栏。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对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关心的事项,应当实行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对下列村务事项应当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一)村级发展规划;
(二)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
(三)村集体土地的转让和租赁;
(四)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五)村级财务预算决算、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人员报酬和误工人员补贴;
(六)公益事业建设;
(七)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八)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并和管辖范围调整;
(九)村民认为需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不得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对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而未经其决定的事项,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擅自决定的事项,村民有权拒绝。
第十三条 民主决策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村民委员会、村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