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现阶段我国农民
负担的现状及过重负担的危害现阶段,我国农民负担加重,已不适应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如果不进行农业税费改革,必然会影响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影响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和持久稳定。
一、当前农民负担的内容
我国现行农民负担体制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在1983年撤销人民公社、建立乡镇政府后,因乡镇政府为实现其职能需要资金,受当时客观条件所限,财政十分困难,不能完全由国家财政提供,一部分只能由乡镇政府自筹资金来解决。因当时乡镇是在废除政社合一制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筹集资金最方便的方式便是沿袭人民公社时期传统方法,农户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等三项提留。另一种方式便是采用“农民的事农民办”,用“一事一收费”办法以弥补乡镇政府办公益事业之需。所以现行农民负担体制实际上是公社制度的延续。
农民负担具体分为三大块:一是向国家交纳的各种税金。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农民普遍认可这种税金。二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提留、统筹费、劳务以及各种社会集资、摊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由于村提留、乡统筹两项费用一般都列入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内,因此这一部分就是常说的合同内负担,简称“三提五统”。“三提”,即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含干部报酬)。公积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兴办集体企业等。公益金用于“五保户”供养,对特别困难户的补助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支出。“五统”是指现行政策允许全乡范围的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交通等五项公共事业所需费用。其他诸如集资、摊派、罚款、收费等又称为合同外负担,因此,第二块负担是由合同内与合同外负担构成。第三是以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形成的隐性负担。它的存在,是国家为了加快工业化进程,不得不由农业承担起为工业提供原始积累的历史重任所致。其表现形式是:农业部门每年创造的价值,一部分用于农业扩大再生产的积累基金和农民生活的消费基金,一部分作为社会扣除,由国家集中使用。在实践中,以上农民负担内容既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既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再加上农民负担主体逐步由过去的集体转为如今的农户,使农民对其负担变化感受比较强烈和敏感。同时随着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不断提高,对农民负担合理性的要求也日趋迫切,农民负担问题自然成了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农村工作的一个热点和难点。
二、我国现阶段农民负担的基本状况及评价
根据农业部统计资料,对现阶段我国农民负担从具体构成上,从时间序列上以及全国地区与地区的横向比较上进行分析,我国当前农民负担现状是:
1.农民负担增长的快速性及反复性
1983~1997年,除改革开放之初几年外,其他年份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均低于三项负担支出增长率。如1988~1992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按当年价计算年均增长9.5%,而同期农民人均负担,仅农业税、三提五统费,却增长了16.7%,比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7.2个百分点朱守银:《农业税费制度改革试验报告》,《管理世界》1998年第2期。。1996年在中央、省市政府的关怀下,特别是在1996年底,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农村工作会议把化肥等生产资料价格偏高,定购粮食价格偏低,农民负担过重作为“一高一低一重”三大问题一并提出后,又进一步做出了《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定》,从而使1996年成为近年来减轻农民负担力度最大的一年。1996年的农民人均三项负担支出额比上年增长21.3%,但其增速比1995年下降9.7个百分点,该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幅超过农民人均三项负担支出的增幅1个百分点。1997年、1998年人均负担分别占人均纯收入的10.3%、10.1%,人均负担同比增长分别为8.6%、8.5%,农民负担增长势头受到一定抑制,取得了阶段性成绩,但对取得的成效不能估计过高,许多地方的干部对“减负”工作的认识并没真正到位(见表16-1)。从我们实际的调查看,有些不合理的农民负担以更隐蔽的方式出现,如不彻底解决制度性问题,减轻农民负担问题是不可能得到彻底解决的,尽管目前的减负政策已取得很大成效,但农民负担随时会出现反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