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WTO农业规则的主要内容
WTO农业规则的内容非常复杂,由四个协议组成,即《农业协议》、《马拉喀什议定书》所附国别减让表关于农产品的承诺、《实施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和《关于改革计划对最不发达国家和粮食净进口发展中国家可能产生消极影响的措施的决定》。WTO农业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扩大农产品市场准入、削减农产品生产补贴、削减农产品出口补贴和规范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
一、市场准入条款
由于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用关税及名目繁多的非关税壁垒来限制他国农产品进入国内市场,导致了世界农产品贸易的不公平竞争,妨碍了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实现。为此,《农业协议》要求各成员方尽力排除非关税措施的干扰,并将非关税壁垒关税化,禁止使用新的非关税措施。此外,各方还达成了增加农产品市场准入机会的协议,以促进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实现。
1.非关税措施关税化
农业协议只允许使用关税这个手段对农产品贸易进行限制,所有进口数量限制、进口差价税、最低进口价格、任意性进口许可证、经营国家专控产品的单位所保持的非关税措施、自愿出口节制,以及普通关税以外的同类边境措施等非关税措施均需转化为进口关税。
在非关税措施关税化方面,协议允许以下三种例外情况的存在:因国际收支困难而采取措施的发展中国家;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普遍例外或世贸组织其他协议而采取的、与农业无关的措施可以保留;如果某成员方向其他成员方提供最低市场准入机会,则可自愿选择暂时址枪厮按胧?/P>
2.关税减让
协议要求承诺在实施期限内,将减让基期的关税(包括新量化成的“税率”)削减到一定水平。主要规定包括:①减让基期:1986~1988年;②实施期限:从1995年开始,发达国家为6年,发展中国家为10年;③减让承诺,协议规定,从1995年开始,分年度执行减让承诺。具体包括:发达国家将以1986~1988年为基础,按简单算术平均计算的税率削减36%,发展中国家削减24%;发达国家每项产品的关税税率至少削减15%,发展中国家削减10%;约束所有关税(包括关税化的关税),即各缔约方的任何一项农产品进口执行均不得超出其所承诺的减让水平。若有关关税税率已经是约束税率,则将其视为现行约束税率。否则,将1986年9月1日实施的关税税率视为约束税率。
3.最低市场准入承诺
鉴于某些国家和地区长期以来对某些农产品所实施的非关税进口限制措施保持着极高的贸易保护程度,非关税措施关税化的结果往往会出现极高的进口税率,从而仍具有禁止进口的效果。为此,协议规定一些进口国可以规定最低市场准入机会,以扩大农产品的进口量,促进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实施最低市场准入机会的条件是:①以1986~1988年为基期,在该时期内某产品的进口数量不足国内消费量的3%;②从1986年起不对该产品实行出口补贴;③初级农产品,且对其实行了有效的生产限制措施。
根据协议规定,发达国家最低市场准入水平不得低于基期(1986~1988年)国内消费量的4%,并且在实施期内每年增加国内消费水平的0.8%,扩大到第6年的8%,在这6年中不实施关税化。日本的大米贸易即做了这种特殊安排。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方,也可以使用该规定,但仅限于初级产品,市场准入第一年为1%,第5年和第6年达到2%,第10年则为国内消费水平的4%。韩国的大米贸易就使用了这一规定。实施期结束后,如欲继续实施该措施,则必须在第6年重新交涉后做出新的安排。
4.关税配额管理
关税化一揽子方案要求各国维持“现行市场准入机会”,至少要等同于现有的准入机会。如果目前的准入机会不到有关产品在基期国内消费量的5%,那么这些国家就要在最惠国基础上,以低税率或最低税率实行关税配额,以提供最低准入机会,但超过配额准入量的进口则按高税率(配额外税率)征税。
根据规定,关税配额准入量应至少保持现行市场准入水平,即不低于最近3年的平均进口量,如这一进口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