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5-16 17:28:00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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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置疑的是,市场经济的规则已经渗透到农业的加工、流通和金融等领域,或者更进一步说,农业的流通、加工和金融等环节已经被大大小小的资本所控制。正是由于这些大大小小资本的控制,使得小农处于产业链条的最末端——提供初级农产品的生产,也正因此决定了小农在整个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处于被边缘化的状态。
不仅如此,小农的生产和生活也受到市场的控制。今天的小农无疑是市场化的小农:小农所需用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以及医疗、教育(当然随着农村合作医疗的逐步铺开和九年义务教育的真正推行,小农这一方面的支出会有所减少)等服务需要从市场上购买,小农所生产的农产品,除了自留种子和用于自家消费的粮食和蔬菜外,都要到市场去销售。从这一点看来,在目前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作为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服务的使用方的小农,由于其自身巨大的购买力而应该成为市场中居于主动地位的一方,但是由于小农的分散而造成的市场分割使得小农同样处于被资本盘剥的被动地位。
基于以上的分析,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创新便成为必然的逻辑,其目的在于通过组织分散的小农的购买还原小农在市场中的主动地位,并进一步在政府和民间组织的扶持下,进入流通、加工和金融等环节以分享其中的利益。但问题的关键是这个逻辑的历史起点是什么?或者说,被市场分割和控制的小农如何通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市场中获取平均利润?
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当一群经济主体感到单独与交易伙伴交易的成本过高时,为了取得规模经济,在一些平均成本曲线呈现下降趋势的产业中建立的。通过在合作经济组织框架下运作,弱小的市场主体建立起了更好的市场平衡力量,为此促进了市场的竞争,改善了不完备市场的绩效,增进了社会经济福利。同时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逆市场化规则,诸如一人一票、对股金限制分红、按交易额返还等规则所体现出来的以人为本、按贡献进行分配等增强了合作组织的凝聚力,合作社特有的 “自助、自我负责、民主、平等、公平、团结” 的价值观和 “诚信、公开、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 的道德观使合作社成员存有信任,由此所形成的低的信息、监督和执行等交易费用也形成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理由。所以一方面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另一方面又是逆市场化的结果。关于合作经济组织的逆市场化规则在合作社的基本原则里都有体现,不再赘述。我们应该关心的关键问题是这个市场经济的产物如何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实现有效的制度供给。
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供给方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而产生的诱致性制度供给,这种制度供给方式基本上是由资本支付了先期的制度创新成本,比如西安果友协会;另一种是在政府或民间组织的扶持和引导下而产生的混合型制度供给,比如瑞安、新乡、兰考等地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群。这些的先期制度创新成本主要由政府、民间组织和合作社的负责人来承担。从目前的制度供给方式来看,虽然不再有强制性的制度供给方式,但是由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负有政府的部分职能,所以政府部门和民间组织在该制度供给中的引导和扶持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过度扶持也会影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供给应该由市场来独立地选择,而不是由政府和民间组织来选择。一些专家对此所持的观点很刻薄,认为“政府的资助通常是对合作组织的‘死亡之吻’”,因为它使得这些组织丧失了独立性。同样,民间组织的资助也不例外。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供给应该充分遵循市场经济的原则以保持其制度供给上的独立性。
首先,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供给中,应该充分尊重小农的理性选择。政府和民间组织切勿以资金扶助为诱饵引导小农成立合作经济组织。市场经济制度的一个基本假设前提是人是理性的,也就是说,一个人在作决策时,在他可作的选择中,总会选择他认为是最好的选择。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小农而言,也不例外。小农会基于制度成本和制度收益的计算而理性地选择是否需要合作经济组织。基于对制度收益的预期,小农产生了对合作经济制度的潜在需求,但是这种潜在的需求转化为现实的制度供给的条件是该制度创新的制度成本小于其制度收益。由于我国小农的规模很小,加之小农处于被资本重重控制的经济链条的最末端,由此决定了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收益空间有限,而制度成本却很高。在制度收益不足以抵补制度成本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无疑会陷入囚徒困境,此时小农唯一的选择是不合作。如果制度收益大于制度成本的话,那么所谓农民善分不善合的说法不攻自破,理性的小农自会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就目前农村的状况而言,由于资金和人才等生产要素纷纷流向城市,如果没有新的生产要素的介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难以实现正的制度收益。目前市场经济发展中两个最核心的要素——资金和技术难以和农村的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结合,由此导致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