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5-16 17:28:00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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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度需求难以转化为有效的制度供给。目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资金上提供了政策支持,但是由于基层技术推广体系的“线断、人散、网破”状态导致技术这个要素至今很难和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从调查中发现,只有通过来自于市场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才可以解决技术在推广过程中“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资金和技术与农业生产过程的直接结合,是发展农村经济的关键,也是目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创新产生正的制度收益的前提。借助资本,小农可以通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现对资金、技术、人才、土地等资源的整合,从而实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有效制度供给。
其次,作为融入到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功的制度供给是利益相关者之间在资源整合过程中博弈的结果。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可持续发展面临很多问题,成功的关键是如何赋权于农民,使他们能够实现自助并按这一目标建立经济组织。这就决定了政府合适的位置在于创立一个法律、行政和政策框架在确保所有利益相关者都能实现自己的目标的同时保护生产者、消费者和投资人的利益。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供给中,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民间组织、各级供应商、各级销售商、消费者、其他的合作社、合作社社员以及未加入合作社的农民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与竞争中完成制度供给。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制度供给过程中和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关系尤应引起注意。在这些利益相关者中,最关键的是各级供应商和销售商。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选择自己的制度供给方式时,越来越受制于这些利益相关者,或者说受制于资本。在资本和小农的矛盾中,资本居于矛盾的主要方面,由此决定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创新必然是由资本而不是小农主导的。如果说我们认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供给是由市场完成的话,那么一个必然的逻辑是制度创新的先期成本是由资本来支付的。为此,我们有理由担心的问题是,资本是否会形成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剥夺?
资本承担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先期制度创新成本的动力来源于对组织市场后的利润预期(由于我国近些年来小农经济的分散状态,造成资本和小农交易中过高的流通费用和交易费用,资本组织市场的利润预期恰恰来源于由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创新而节约的流通费用和交易费用。资本之间的竞争使得资本认识到只有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相结合才能降低成本,也才能成为农村市场竞争中的优胜者,所以资本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结合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资本需要组织起来的市场,小农也需要组织起来的市场。资本和小农的共同理性选择是组织市场,这个任务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能完成。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初期受到资本的剥夺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随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资本量的逐步增加,它可以逐步发育成为能够和资本进行讨价还价的市场主体,进而逐步摆脱资本的剥夺。在与资本的竞争中,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依据其所拥有的资本量获取平均利润。这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和逻辑的统一。
力量相对均衡的市场主体之间不会形成剥夺与被剥夺的关系,所以对于政府和民间组织来说,最具有挑战性的就是组建满足市场需要、为小农户的利益服务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并进而使这些组织能够和资本共同进行农村市场资源的整合。公司+农户模式的困境在于力量相差悬殊的市场主体在博弈过程中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形成了普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在这种模式中,一方面公司利用其绝对优势地位剥夺小农,另一方面,从只有10%左右的履约率来看,公司也往往是受害者。资本和小农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共同选择是资本和小农重复博弈的结果。在重复博弈中,考虑到将来共同的利益,博弈双方选择了相互合作的策略以达到互利均衡。大多数场合下,通过重复博弈引导合作要比通过合约引导合作更为廉价,所以资本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重复博弈所形成的合作比公司+农户模式中以合约形式形成的合作更加符合博弈双方的利益。在与利益相关者的重复博弈中,尤其是在与资本的重复博弈中(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博弈关系由于处于矛盾的次要方面在这里不再展开),随着小农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现其有效的制度供给。
总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有效的制度供给是市场主体的理性选择,而不是其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