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5-16 17:25:00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浏览统计: 【字体:大 中 小】
括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向农民集资,在农村建立各种基金,向农民发放牌照、证件和簿册,向农民发行有价证券、报刊和书籍,组织农民参加保险,企业、事业单位为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济、技术、劳务、信息等服务,这些收费必须本着农民自愿原则,必须遵守法律和法规。
我们这里不讨论这个《条例》的正当性、执行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包括基层干部的贪污挪用以及如何导致广大农民的普遍抗议,最终使这个《条例》走向废止的历史过程。我们这里要讨论的问题是,这个《条例》以及在《条例》没有公布之前的各种集资摊派行为,从积极的方面说,对于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
改革开放几十年来农业的持续丰收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这种状况除了依赖于毛泽东时代打下的坚实基础外,主要得益于这些集资摊派和这个《条例》。没有这些集资摊派,就没有我们现在所能看到的农村的大部分水利工程、道路工程、绿化工程、学校、医院、电力、电视、电话、以及集市上的路灯、自来水和下水道。更何况,这些集资摊派还支持着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优抚、特困户的补助和五保户的供养,甚至支持着基层政府的办公楼建设和政府运转,支持着各种达标验收活动,支持着乡村企业的兴起和运转,支持着集镇的改造和建设,支持着“七所八站”向农民发放各种牌照和证件的行为,支持着面向农民的那些报社、杂志社的运转。这些集资摊派使政府有能力向农民提供大量的公共产品,保证了农村简单生产和农民简单生活的需要。当然,这些公共产品凝结着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的心血和汗水。
五
我们知道,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是不可能完全依靠政府解决的,因为农村建设的内容太多。政府对于那些大中型的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承包下来,但是对于那些小型的基础设施建设是无能为力的。我们不能要求政府连农村的小沟、毛沟、生产路和生产桥全部包下来。又因为农村的这些简易工程容易受到损坏,需要经常维修。也许在短期内,不挖沟,不修路,对农村的影响不大,但过一段时间后,也许五年,也许八年,肯定要出问题。一旦出现问题,就必然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
后税费时代,国家给农村保存了“一事一议”的政策。这个政策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缓解因政府投入不足而引起的农村基础建设问题,为农村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提供一定的支持,但是这个政策无法满足今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根据2007年1月农业部下发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行政村如果举办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公益事业,必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做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做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依据行政村书记和村主任的权威,召开这样的会议不成问题,但是要想达到一致同意是非常困难的。不管是修路还是水利设施,不管是村庄规划还是学校,村民们获利的程度不同,特别是村庄规划,甚至要损害部分村民的利益。开会的任务是通过集资方案,既然是集资,就要分摊到辖区全体居民身上。半数以上的人同意之后,这些同意的人也许会顺利拿出集资款,而那些不同意的人就不想拿这种集资款。这样势必造成有些村民集资了、有些村民没有掏钱的局面。对于这些没有掏钱的村民,经过说服教育后依然可能有部分人不愿意执行村民会议的决议。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行政村就非常为难了。如果办这个事情,资金会因此留有缺口;如果不办,那些已经交钱的村民肯定不愿意。如果在负债的情况下把事情办了,行政村负责人就要背上债务。甚至有些村民不仅不愿意交钱,而且还要上访。一旦上访,我们知道,上级领导是最不喜欢接见上访群众的;为了平息上访事件,上级往往会强制基层停办或者把已经收上来的钱退回。这时,如果事情尚未办理,问题小一些,把钱退回去就可以了;如果事情已经办过了,再把钱退回,那么已经投入的资金而形成的债务怎么办?行政村会处于更加尴尬的境地。即使没有出现上访,对于那些不愿意交钱的农民,行政村除了说服动员外没有任何手段,没有权利把他们告上法庭,即使告上去了,法院也不会受理,因为“一事一议”的集资是不受司法保护的。这样,必然形成交过钱的就交过了,没有交钱的也就不了了之。交过钱的那些农民肯定会意见纷纷。作为行政村,如果在今后的时间内,再搞类似的“一事一议”,就很难操作了。经过如此艰难的过程之后,村干部一般都不愿意再搞什么“一事一议”,而是与农民一起两眼朝上,只是要求、依靠和等待政府前来投资。
在政府无法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