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21 17:37:00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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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2年第五期(总158期)发表了罗林峰同志〈〈金融机构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法律责任>>的文章。该文指出,法院审理因出具虚假资金证明而引起经济纠纷的主要依据为法复{1996}3号和法释{1997}10号两个司法解释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2年第五期(总158期)发表了罗林峰同志〈〈金融机构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法律责任>>的文章。该文指出,法院审理因出具虚假资金证明而引起经济纠纷的主要依据为法复{1996}3号和法释{1997}10号两个司法解释。其实,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各地法院在具体的审判实践当中出现的各种理解偏差,已为2002后2月9日以《通知》的形式作出了新的规定,并下发至各人民法院。该《通知》的形式也应作为审理的一个主要依据。(该《通知》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2期第44页。本文拟就该《通知》进行解读。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关天金融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的通知》法{2002}2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出台,主要背景是法复{1996}3号和法释{1997}10号出台后,各地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出现了案情类似而判决却绝然相反从而导致上诉案件大量增加,以及金融机构的直接执行造成的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并影响到金融机构的正常营业。因此,《通知》中指出:“有一些法院对司法解释的的理解存在偏差,为正确执行我院的司法解释,规范金融机构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二、责任的承担及大小、种类
对于金融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是否应承担责任、在多在范围内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通知》作了更为明确规的规定。
1、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这该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资金证明,相关当事人不是使用该报告或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法律责任。
2、相关当事人因使用该报告或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即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用其全部财产对其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如企业对其全部债务清偿完毕,金融机构不承担责任。
3、当企业财产全部执行完毕后,仍不能清偿会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即对剩余债务,由出资人用其全部财产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此时,如果债务清偿完毕,金融机构不承担责任。
4、对前所述情况,企业、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的,由金融机构在验资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此种民事责任不属于担保责任。即赔偿顺序必须严格按照企业___出资人___金融机构,而不得由金融机构先行赔偿,再由向企业、出资人追偿。
三、金融机构的免责条件
所所谓免责,是指虽然给相关当事人造成了损失,但金融机构仍不须承担责任。根据《通知》规定,金融机构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责:
1、企业登记时出资人未足额出资但后来补足的。
2、债权人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无效的.
四、关于执行
关于执行,《通知》仅在第三条作了规定:未经审理,不得将金融机构追加为被执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