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于解决内部职工股问题,在具体操作上有两种方式可供参照。
一是集中托管,“浙江海越”内部职工股规范后上市的例子非常典型。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募集设立时,公司募集内部职工2500万股,发行对象是公司职工、公司发起人单位职工以及募集法人股单位职工,内部职工股股东共3535人。截至2003年12月31日,公司登记在册的内部职工股股东为3036人,累计发生转让的内部职工股股份为1849.8万股,占内部职工股总数的73.99%。“浙江海越”的内部职工股存在很多不规范的情况,如超范围发行、认购后3年内发生转让且转让超范围(共计333.7万股发生了转让行为且部分转让超出了公司内部职工范围)、未及时进行股份集中托管(公司股份的集中托管直至2000年11月才进行)、托管后进行非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共计31笔,过户股数为1076500股,占内部职工股总数的4.306%,其中13笔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此外,内部职工股的认购过程中还存在部分职工超额认购的情况。公司内部职工股至1993年8月31日才认购出资完毕,与定向募集设立时的招股说明书不符。
针对这些问题,“浙江海越”的做法是委托浙江省股权托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公司的全部股份进行集中托管。目前,其全部股份均已办理了集中托管。对于公司设立后逾期发行的共计395.95万股内部职工股,公司已通过募集自愿锁定股份内部职工股股东的方式进行锁定处理,该等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满3年后仍不流通。公司的上述处理方案已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的同意。集中托管为“浙江海越”的上市扫除了障碍,使其成为自2003年底中国证监会修改内部职工股处理标准之后,首家含有内部职工股股票的IPO公司。
二是设置民事信托。民事信托可以说是实现职工、股东和公司利益最大化的一条捷径。
其具体的操作方式为:首先,依据《信托法》,由持有公司内部职工股的股东与一个“适格的主体”(通常为公司的法人股东)签订信托约定书,约定信托目的、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利益的实现形式及方法、信托期限、信托管理机构、信托规则和信托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其他相关事项,明确信托的内部职工股权益与“适格主体”的资产相区分,该权益始终仍归属职工本人,“适格主体”应单独设账,并由信托管理委员会单独管理有关的信托的分红等事务;然后,设立信托管理委员会,制定相关的《信托规则》、《信托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信托运作。
采用民事信托的方式,将原本分散在职工手中的股权集中起来,增强了公司股权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重大决策的制定,而又不会损害公司职工股东的切身利益,可谓“一箭三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