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还具备以下条件
⑴、年龄在18岁(含)至65岁(含)之间,具有城镇常驻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⑵、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并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⑶、在该行开立存款帐户,存款余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格的20%,并用于您购房的首期付款;
⑷、有该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借款保证人;
⑸、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银行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价值;及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⑴、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
⑵、有关您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⑶、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⑷、在指定账户存入首期款的存款凭条和开发商开具的首期付款的收据复印件;
⑸、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清单、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证明以及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或质押物的估价证明;
⑹、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承诺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⑺、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⑴、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或实际购房费用的80%(以较低者为准);
⑵、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⑶、贷款利率。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际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部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职工,在本市城镇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其所购的产权住房作抵押,向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利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自营性资金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两年以上,并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购、建住房或大修私房资金不足儿发放的贷款,当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满足购房需求,有仍有还贷能力时,借款人除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外,还可以申请一部分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以满足购房需求。
公积金贷款的对象范围
⑴、具有本事城镇常住户口,参加住房公积金并正常缴交的职工,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购房人必须一致。
⑵、借款人没有住房公积金债务或其他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还贷能力的债务。
⑶、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
⑷、购买共有产权的(处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⑸、住房公积金欠缴单位,为职工个人补缴齐并提供等额保证今后,职工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⑹、受理查询有异议可以由贷款银行或个人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复议。
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
公积金贷额度的计算共有四个约束条件。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条件及相应关系如下:
条件一:可贷款额度≤[借款人月工资总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借款人配偶月工资总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配偶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月*借款期限
其中:
①、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
1至10年(含)为35%
1至10年(含)为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