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建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加盖登记备案章的《房屋买卖合同》五份,贷款承办银行、借款人、担保公司、产权管理部门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提供政府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三份,贷款承办银行、担保公司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自建住房的,提供区县级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经贷款承办银行认可的建设住房工程预算报告各三份,贷款承办银行、担保公司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大修自住房的,提供区县级以上房管、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经贷款承办银行认可的工程预算报告各三份,贷款承办银行、担保公司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4、担保资料
①、抵押担保
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抵押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二份复印件,复印件由贷款承办银行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以私产房抵押的,同时提供私产房评估报告二份,贷款承办银行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抵押的,提供《商品房准许使用证》
复印件二份,由贷款承办银行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借款人用共有房产进行抵押的,还需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保证书》(附件4)二份,贷款承办银行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②、质押担保
提供管理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认可的银行存单或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一份复印件,原件由贷款承办银行收押,复印件由管理中心留存。
③、保证担保
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进行抵押反担保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三份复印件,复印件由贷款承办银行、担保公司、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5、管理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凡不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上述第(1)款至第(5)款由担保公司留存的资料相应减少一份。
三、个人商用房贷款
个人商用房贷款是指借款人在提供担保且有第三人员对其所购房屋承担回购责任的前提下,为商业用途购买房屋而向贷款人申请的贷款。
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除申请个人按揭贷款所需要具备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⑴、在银行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借款人应提供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所购商业用房价格的评估报告。
⑵、在银行开立存款户,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需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40%,并以此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申请个人商用房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⑴、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人和配偶及其参与还款的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⑵、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⑶、有关家庭成员共同还款的说明书;
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管理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⑸、财政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核准的借款前一年的财务报告,借款前一季度的报表;
⑹、符合规定的购买商业用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的正式文本;
⑺、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承诺文件和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⑻、借款人所提供的抵押物或质物,必须有我行指定的评估机构提供的价值评估报告(新房可暂不做评估);
⑼、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材料。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⑴、贷款额度。不得高于经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所购商业用房全部价款的60%;
⑵、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⑶、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利率。
四、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
个人二手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售房人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在二级市场上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