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月工资总额=个人账户上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率+个人缴存率)
条件二:可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的15倍确定的贷款限额
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条件三:可贷款额度≤最高限额20万元
条件四:可贷款额度≤房价或建房造价×80%(或70%)
⑴、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款的80%;
⑵、购买危改还迁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公有现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款的70%。以上四个条件中的最小值为借款人的最大可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期限的计算
公积金贷款期限的计算有两个约束条件
条件一: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
条件二:
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
购买私产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20年;
购买公有现住房、危改还迁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一)、贷款所需相关资料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应携带相关申请资料。
1、借款人资料
①、借款人身份证及四份复印件,复印件由贷款承办银行、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产权管理部门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②、本市户口本(蓝印户口本、暂住证)及二份复印件,复印件由贷款承办银行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③、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储蓄卡。贷款承办银行凭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储蓄卡打印《住房公积金查询单》(附件2)二份,并加盖贷款承办银行业务印章,贷款承办银行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④首付款凭证(购房的,提供售房人出具的除贷款以外的全部预收款凭证;建、修房的,提供借款人将自筹资金存入贷款承办银行的凭证)及四份复印件,贷款承办银行、担保公司、产权管理部门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⑤、借款人正楷人名章。
2、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提供配偶资料
①、配偶身份证及三份复印件,复印件由贷款承办银行、担保公司、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②、配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贷款承办银行凭配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打印《住房公积金查询单》二份,并加盖贷款承办银行业务印章,贷款承办银行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③、结婚证或其他证明夫妻关系的文件二份,贷款承办银行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④、配偶同意借款人用其住房公积金额度申请贷款的《承诺书》(附件3)二份,贷款承办银行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3、购、建、修房资料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加盖登记备案章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五份,贷款承办银行、借款人、担保公司、产权管理部门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经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批准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三份,贷款承办银行、产权管理部门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购买合作建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加盖登记备案章的《天津市合作建房集资合同书》五份,贷款承办银行、借款人、担保公司、产权管理部门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购买私产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加盖登记备案章《买卖房产合同》五份,贷款承办银行、借款人、担保公司、产权管理部门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经贷款承办银行和产权管理部门共同认可的房产评估机构对交易房屋的评估报告三份,贷款承办银行、担保公司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购买公有现住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加盖登记备案章的《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五份,贷款承办银行、借款人、担保公司、产权管理部门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经区、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公有住房出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三份,贷款承办银行、产权管理部门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购买危改还迁住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加盖登记备案章《房屋买卖合同》五份,贷款承办银行、借款人、担保公司、产权管理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