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xt>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暂不满足《规定》第十五条要求时,可以聘用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以满足《规定》对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的要求;对《规定》中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的要求,可以聘用具有中国国籍的专业技术人员代替。
(五) 对外国服务提供者暂时不能满足《规定》第十六条关于居住时限要求的,可以不予考核。 (六)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不得申请涉及中国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行业、专业或专项工程设计资质。 三、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按照《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提供,其中第六款: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的其他资料,除符合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外,同时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 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材料 1. 外国企业提供的工程设计业绩,应是以本企业名义与业主签订合同并负责实施,已经竣工、质量合格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所在地、工程规模等,并附实物照片及有关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2. 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的工程设计业绩,应是其主持完成,或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某个专业负责人,并已经竣工、质量合格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所在地、工程规模等,并附实物照片及有关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具体要求见附件二。 (二) 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个人注册资格有关材料 1. 有效的学历证书; 2. 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注册证书; 3. 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所在学会(协会、注册管理机构等)出具的其遵守职业道德的证明;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四、 其他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投资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新闻共有2页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