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5-9 15:50:00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浏览统计: 【字体:大 中 小】
国有企业同等对待。
(三)认真落实各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民间投资的发展。扩大财政贴息支持的力度。各级政府要安排部分财政资金用于基础设施、技术改造等项目的银行贷款贴息;认真落实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的40%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于民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民营科技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民营企业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以及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对于民营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内资项目,其引进设备可按国家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价格政策。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属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应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可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依法自主定价。民营资本投资城乡供排水、垃圾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燃气、厕所等公用基础设施,其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按高于政府投资项目回报率确定。加快建立水价市场形成机制,制定有利于吸引民间资本投入水利基础设施的价格政策。
(五)提供平等的用地政策,规范、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民营企业使用土地与国有企业平等对待。对土地使用采取招投标、挂牌出让、拍卖等方式,允许不同所有制单位在项目用地,涉及土地的各项费用民营企业与其它所有制平等对待;民营企业依法获准使用的生产经营场地,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收回、拆除和侵占;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补偿,并限期妥善安排。采取建立工业园区、建设标准厂房等办法,引导民营企业各特色工业园区、小城镇集聚,由个体私营企业租赁经营,解决民营投资用地问题。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民间投资发展
(一)建立和完善为民间投资服务的金融组织体系。已成立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产权交易中心要尽快投入运行。在昆明、玉溪、曲靖等经济发达的地区可由财政拨付一定启动资金,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和其它资金入股,建立担保机构,通过市场化运作,为中小企业提供有偿担保服务。逐步建立完善的企业资信档案,建立健全民营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和个人信用制度,为银行信贷选择提供依据和服务。大力推广企业财产抵押、按揭贷款等多种形式,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推广用资产抵押担保方式解决民营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
(二)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大金融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把主要的信贷资金用于支持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与银行共同研究开发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在内的各种适合民营企业所需的贷款品种,满足民营企业扩大投资、发展经营的要求。借鉴国外经验,探索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银行,专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在规范经营和加强监管的基础上,探索组建全省性的民营股份制商业银行。
(三)帮助民营企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履行还贷义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帮助企业建立经营信用、完税信用、法人行为信用等信用档案,方便金融机构查询;规范企业的资信评定,建立区域性、地方性的企业信誉网。支持具备必要条件的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高科技企业,运用发行债券和股票上市等手段进行直接融资,条件标准应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六、完善对民间投资的服务体系,为社会投资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一)建立和完善对民间投资的技术支持与服务体系。政府及时并定期将产业投资政策、行业发展前景、地区发展规划等投资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发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通过加强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定期发布投资和产业发展信息进行投资引导,对预期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实行全社会招标吸引民间资本。重点加强对一般竞争性项目的信息引导,帮助社会投资者根据市场需求科学决策,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
政府及有关部门所办的信息服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投资咨询中心向民营企业开放,提供服务;引导民间投资朝专、精、优、特的方向发展,推动其产品上档次、企业上规范、技术上水平。
(二)建立和完善民间投资市场服务体系。加快培育投资中介机构,加大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建设项目与中介服务机构的双向选择。鼓励发展行业协会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咨询中心、技术支援中心等中介机构,为社会投资者提供政策和法律援助、技术、价格、财会、税收、信贷、社保、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依法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执行向民间投资项目的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