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上述种种证据和争议,据悉在二审中,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律师组成的律师团分别提出了三家券商与蚌埠建设是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蚌埠建设方与上海宝源具有委托理财的融资关系;三家券商不具备针对蚌埠建设方侵权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意图等代理意见,关键证据是券商不可能获悉蚌埠建设方设置的交易及取款密码,谈不上私自回购国债挪用资金。因此,即使抛开蚌埠方与宝源公司融资关系问题不谈,认定由券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是于法无据的。另一理由是在整个过程中,蚌埠建设方是高达9%的委托理财高收益获得者,而不是券商。田文昌律师还提出,上海宝源在系列案件中多处以第三人身份出现,为何在诉讼案中有的不追加上海宝源为第三人,有的虽将其列为第三人而在判决中却对第三人的责任只字不提。以及在系列案中同时包含涉嫌操纵股市、合同诈骗、伪造公章和合同等涉嫌刑事犯罪问题,为何这些刑事案件没有触及。
在采访中,涉案券商提出,如果一审判决中认定蚌埠方同上海宝源投资没有关系,蚌埠方同券商是国债投资的理财关系,而蚌埠建设同时在五家券商开设国债投资帐户,但按照规定一个证券帐户只能在一家做指定交易,蚌埠建设为何要开这么多空帐户?除非早有下挂帐户预谋。如果蚌埠建设仅是单纯的国债投资,为何采取在五家券商帐户下下挂近4000个交易帐户?为何在上海宝源帐户上出现同没有任何关系的蚌埠建设大量资金往来明细?4亿多蚌埠建设资金统一流向上海宝源、并统一变成了啤酒花股票,难道是纯粹的巧合?获得蚌埠建设授权的陈敏如果不代表蚌埠建设,是否涉嫌诈骗?动用50多亿资金炒作啤酒花行为,为什么不是操纵股价犯罪行为而仅仅是内幕交易犯罪行为?同属出资方的神奇帐户“蚌埠物资”同上海宝源究竟是什么关系?
券商们表示,他们不回避责任,但希望得到公正的审理。 (另悉:在啤酒花案件爆发时,国泰君安证券、华西证券也涉及蚌埠系证券合同纠纷,但已调解结束。)
结束语:一切都将成为过去,啤酒花案也不例外。在经历了严峻的行业监管风暴的洗礼后,证券市场新的监管制度已经建立,证券公司获得了新的生存空间。
不管此案最终判决的结果如何,五家券商的教训当为后者戒。
事件回放:艾克拉木坐庄啤酒花
2003年11月3日,啤酒花前董事长艾克拉木突然潜逃,随即啤酒花崩盘,艾克拉木坐庄啤酒花黑幕得以大白于天下。
通过大规模送配,到2001年初,艾克拉木所持的啤酒花股票占到了流通量的40%。啤酒花股价由1999年初的4元左右到了11元左右,涨幅超过2.5倍。2003年10月底,啤酒花的股价已到16.74元,复权后的股价为86.73元,上涨了20多倍。为此,艾克拉木动用了53亿元资金,持仓量最高时达啤酒花流通量的97%。
据调查,艾克拉木的自有资金不过6000万元左右,53亿元全靠融资。艾克拉木的融资历经3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99年初至2000年底,主要形式是直接借款,艾克拉木支付给出资人的回报,低的为10%,高的为16%。第二阶段是2001年上半年,艾克拉木启用流行的委托理财、三方监管融资手段,他们将自己名下的股票以2:1、1:0.5的比例抵押给出资人。 第三阶段,也就是2001年中期以后,主要以国债的形式融资。其方式又有3种,一种是让出资人将资金打到其指定证券营业部开设账户购买国债,他们将国债卖掉取得资金;第二种是出资人购买国债后,通过回购取得资金;还有一种是,在出资人购买国债后,到另一证券营业部账户内进行回购取出资金。
艾克拉木融资主要是利用啤酒花进行担保,11月4日,啤酒花曾发布公告称,公司经过对自身经营情况进行自查发现,截至2003年11月3日,公司因故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担保总额为9.8786亿元。
在利用券商营业部融资中,艾克拉木为取得出资人的信任,往往向出资人提供两个确保,一个是保证收益,在取得资金时即将收益支付给对方,二是确保安全,操作中不让关键证据落入证券营业部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