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涉案券商当事人回忆和宁新虎、王卫东等的口供,上海宝源相关人员与蚌埠建设方相关人员分别在2002年10月、2002年11月和2003年,到华鑫证券、国海证券和华龙证券在上海的相关营业部以蚌埠方名义开设国债投资帐户,并分别将数目不等的国债或资金,存入或转入涉案营业部,上海宝源和蚌埠建设在相关资金帐户下下挂多个交易帐户,用于股票买卖。经过协商,蚌埠建设等默认用资方上海宝源可以对其帐户中国债进行回购并管理使用其资金。但为了出资方财务做帐需要和保证资金安全,需要营业部对其帐户资金进行监控。
在实际使用中,尽管上海宝源和蚌埠建设等早有默契,但在资金拆借合同形式上却是以出资方蚌埠建设等委托涉案券商进行证券交易代理,或授权券商进行国债帐户管理并承诺券商可以进行国债回购。
尽管用资方上海宝源也提供资金或股票担保,但这样的合同设计最大风险在于,如果券商手中没有关于用资方和出资方之间资金拆借协议或合同的话,券商将成为资金拆借关系中的法律责任人。
事实上,这正是在啤酒花崩盘后导致多家券商在诉讼中陷入被动的关键,而2001年后的股市,券商经纪业务竞争非常激烈,券商为拉拢大客户争夺交易佣金而普遍向客户提供这样的灰色融资途径。五家券商亦不例外,但他们同样留下了后路———在与蚌埠建设方签署相关证券委托代理协议中均明确约定了使用密码操作的事宜。而按照程序,密码只可能掌握在开户者(蚌埠建设方)的手中,这成为券商后来的抗辩理由之一。
这种资金拆借往往成本不菲。据涉案券商当事人介绍,当时上海宝源向出资人支付了高达9%年收益的融资成本。涉案材料显示,刚刚完成相关融资手续,立刻有部分资金以投资收益的名义从上海宝源的帐户直接划转到蚌埠方相应帐户中。
就这样,借券商营业部的通道,蚌埠建设方的资金进入上海宝源手中,又立即变成相应数目的啤酒花股票。
但2003年11月3日,啤酒花崩盘打破了一切。
2
一审判决的争议
倾巢之下焉有完卵。
啤酒花案件发生后,五家券商涉案营业部的相关帐户中出现的资产亏损,成为近18亿财务窟窿的一部分。蚌埠建设方在经过简单的交涉后,迅速对五家券商提起诉讼。
资料显示,在一审判决中,蚌埠方声称同上海宝源等公司从未发生任何关系,也未同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有过接触,并在法庭上出具了相应的证据。面对突如其来的诉讼,五家券商各自应诉。尽管他们出具了蚌埠建设方帐户下挂的证据、蚌埠方收取上海宝源投资收益的证据、公安机关对宁新虎、王卫东等询问笔录;蚌埠方提供给法院与国海证券《国债委托理财协议》及《承诺书》系伪造的证据,第三人上海宝源承诺书及财务记帐凭证、蚌埠方与上海宝源双向资金流动证据,蚌埠方、上海宝源之间签定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等证据。但法院认定关键证据不足,判决三家券商败诉,赔偿蚌埠方全部损失。在审理中,三家券商均提出,应考虑啤酒花案件中有关蚌埠方参与啤酒花炒作的经济犯罪事实,但上海经侦总队调查后,认为蚌埠方没有参与操纵证券交易的犯罪事实。
一审结果公布后,据多位法律专家研讨,认为此批案件存在两大问题:
一是根据宝源公司向券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宝源公司负责人宁新虎、王卫东的供述和法庭陈述,出资人与宝源公司具有非法融资关系的可能性,应当首先查清这一重要事实;其二是宝源公司向券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载明已得到出资人授权而动用其资金,如果出资人与宝源公司确无非法的融资关系,那么,宝源公司即属假冒出资人名义动用其资金,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前述事实只能导致两种不同的结论:要么用资人宝源公司与出资人非法融资,涉及构成操纵股票价格罪的共犯;要么宝源公司单独构成操纵股票价格罪,同时还构成合同诈骗罪,二者必居其一。但是,目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