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5-7 15:41:00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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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二)铁路正线(区段)开通使用并办理普通货物运输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线路名称、起讫站、全长、线路等级、线路类型(单双线)、线路允许速度、电气化接触网最低高度、最小线间距、最大限制坡度、最小曲线半径、最大外轨超高值、钢轨类型、最小道岔、桥梁数量、隧道数量等铁路正线(区段)基本条件的有关材料;
(四)铁路正线(区段)全线超限车固定通行径路上的桥隧和其它设备及建筑物综合最小限界,以及侵限设施设备现状及整治措施;
(五)铁路正线(区段)全线超限车固定通行径路上的桥涵类型、数量、承载能力(活载系数及允许通过超重货物等级),以及病害桥涵现状及整治措施;
(六)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配备情况,铁道部认可的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相关专业技术及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七)相关业务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限界管理、线桥涵承载能力管理、安全责任制、安全监督检查、作业程序及其质量控制标准以及结合实际制定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等;
(八)铁路正线(区段)沿途各车站接发超限车固定径路和铁路正线(区段)沿途超限车检查站设置情况;
(九)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十)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机构对承运人在其铁路正线(区段)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所做的安全综合分析报告;
(十一)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应当采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铁道部提供。
第七条 申请在其每个铁路车站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发送、到达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所在铁路正线(区段)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证明文件复印件(仅办理超长、集重货物的除外);
(三)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验收合格并已开通货运业务证明文件复印件、安全运输协议、设施设备安全质量保证制度(发送、到达作业在铁路车站货场的除外);
(四)车站(专用线、专用铁路)接发超限车固定线路、到发线有效长度、起重能力、装卸超限、超重货物作业场地面积及其承载能力、电气化接触网最低高度、最小线间距、最大限制坡度、最小曲线半径、最大外轨超高值、钢轨类型、最小道岔、桥梁数量、隧道数量等设备基本条件的有关材料(仅办理超长、集重货物的除外);
(五)车站(专用线、专用铁路)接发超限车固定线路上的桥隧和其他设备及建筑物综合最小限界,以及侵限设施设备现状及整治措施(仅办理超长、集重货物的除外);
(六)车站(专用线、专用铁路)接发超限车固定通行径路上的桥涵类型、数量、承载能力(活载系数及允许通过超重货物等级),以及病害桥涵现状及整治措施(仅办理超长、集重货物的除外);
(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配备情况、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认可的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相关专业技术及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八)相关业务及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作业程序及质量控制标准、安全责任制、安全监督检查以及结合实际制定的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等;
(九)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十)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应当采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铁路管理机构提供。
第八条 承运人在其每条铁路正线(区段)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业务的资质许可,由承运人向铁道部申请;承运人在其每个铁路车站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业务的许可,由铁路车站向有管辖权的铁路管理机构申请。
第九条 铁道部运输局或铁路管理机构收到全部材料后,及时对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