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5-7 14:39:00 来源: 商务部()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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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实行职业资格制度。
拟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经营活动的人员必须通过统一等级考试,取得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师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未取得二手车鉴定评估师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经营活动。
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脱钩,专职在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执业。
第三十六条 二手车买卖双方应当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统计、报送制度。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调查、统计全国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经纪、拍卖、鉴定评估及转移登记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告。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上述信息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 月 日起施行,原《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