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4-16 11:50:00 来源: 北京青年报()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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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工商银行诉称:2003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长安支行与杨某及商贸公司签订三方《借款合同》,杨某向银行借款14万余元购车。借款期5年。2004年8月,杨某突然死亡,此后4个月没有人继续归还贷款。于是银行向西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的父母支付剩余11万余元贷款及利息,商贸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而被告车主的父母却说,儿子生前一直按期还贷,儿子去世后除去所购买的车辆没有留下遗产,车辆已经交给银行。
法院审理查明,杨某除去所购轿车外无其他遗产。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解除三方的购车合同,由杨某的父母以杨某的遗产偿还银行的贷款,商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按照法院杨某的遗产只有那辆轿车的认定,商贸公司可能要为剩余的贷款兜底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