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仝桂香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票据质押作为信用担保方式受担保法和票据法双重规范,担保法规范票据质押的原因关系,即质押合同,而票据法则将票据质押作为符合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连带性的票据行为加以规范。票据质押合同不宜以票据交付作为生效要件,票据质押合同的成立生效也不一定必然导致票据质押的设立。票据质押在票据法上有其自身内在的特殊规律性,质权人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在条件成就时,可以行使付款权和追索权,也应允许其再行背书转让。
关键词:票据质押 担保
票据质押是我国《担保法》和《票据法》明文规定的质押形式。近年来票据质押因其流通性强、安全系数高而渐受青睐,为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繁荣起到了难以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立法的粗漏。相伴而来的法律纠纷即使是诉诸审判机关,有些也无法从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找到确切的答案,各地法院有时不得不引用票据法来处理具体案例,但由于法官认识的不同导致案情相同却判决相反的例子时有所见。长此以往,这样无章可循的票据质押问题就势必陷入混乱,审判机关的形象和权威也会大受影响。本文以我国现行立法为基础,结合法理及外国立法的先进经验,将票据质押行为定性为一种票据行为,并系统地阐述了其内在的特征、原因关系、法律效力以及票据质押的实现途径。希望有助于我国票据质押纠纷的审判和质押问题的完善。
一、票据质押的定性
(一)票据质押的标的物
票据质押是以票据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所谓票据(本文所称的均指票据法上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载的金额付款的有价证券。但他有别于其他的有价证券其具有以下特征:
1、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
有价证券的一个显著特征,即它是一种权利凭证,能证明当事人权利的存在。票据这一有价证券所反映的权利是由票据行为所创设。票据以证明的权利是票据形成后新创设的权利,不是在票据形成前所有的权利。
2、票据是一种完全证券。
权利和权利凭证合为一体的,为完全证券。权利和凭证可以分离而存在的,为不完全证券。因而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必须出示票据。例如:我国《票据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出示票据;票据权利人转让票据权利的,须交付票据。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等往往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然而原因关系的无效、被撤销或者票据的签发、背书等无原因关系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这就是票据的无因性。
4、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我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票据交易的程序,是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的程序。票据债务人在实施这些行为时,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的方式进行,并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就如前面票据法第八条所规定的那样,否则无效。这充分说明了票据的要式性。
5、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
票据行为属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又以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为要素。通常表意人通过表示行为表现出来的效果意思与表意人的内心的意思是一致的,然而,表示上的效果意思与内心的效果意思不一致的情形时有发生。票据是一种按票载文义确定效力的证券。即便是票据上的所作记载与实际不一致,仍应以票载的文义确定其效力。
6、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
票据从先前的主要用于银钱输送,演变为主要作为信用工具使用后,票据的流通性便成为票据的主要特征之一。商事主体在暂无资金的情况下,通过票据的签发和转让做成了一笔又一笔交易,建立了一组又一组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