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初,香港黑社会头目张子强犯罪团伙中的重要成员叶继欢,在广东省佛山市秘密绑架了一名来此经商的港商,并向其敲诈勒索400万元港币。在港商亲友如数交付勒索金额后,叶即放人。事后,叶本人分得200多万元港币,另一部分孝敬给了张子强。张即用这些赃款在广州市水福路等地购买了多间店铺,还在老家开了一家卡拉OK厅,这些产业均以叶氏兄妹的名义买下并交给他们经营。
此后,张子强还亲自出面,参与并指挥其手下绑架了香港某著名企业家之子,共向其敲诈勒索10余亿元港币。收到黑钱后,张子强一伙大都以投资为名将赃款“洗白”。除此之外,张子强还组织贩运军火,非法持有枪支等。案发后,张子强被中国警方缉拿归案,后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在实施犯罪之后,往往将犯罪所得的非法收益迅速转化为合法收入,其方式多种多样。张子强犯罪团伙则以其犯罪成员或其亲属的名义,大量投资于商业或房地产,以逃避政府的打击。
因此,对于一些“商人”的热心投资,弄清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十分必要。不能只顾政绩和一方的发展,而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如果让不法分子尝到了甜头,势必引发一系列治安问题,给中国政府的信誉和中国的投资环境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通过休眠账户和多次转账“洗钱”
云南某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某日突然发现,该营业网点有一个账户6年来长期不动,近期却突然活跃起来,资金收付非常频繁。该工作人员觉得此账户资金往来可疑,立即进行了相应调查。
经查,该账户所有人为一名下岗职工,除其本人外,其妻子(家庭妇女)也无正常经济来源。鉴于此种情况,该银行认为有必要向有关部门举报并进一步甄别,遂向当地警方报案。后经警方调查核实,该客户一名亲戚是毒犯,近期因毒品交易获利不少。
毒犯暴富后不敢将赃款存入自己开立的银行账户,就想到了该亲戚有一账户可以利用,并将大部赃款以亲戚的名义神不知鬼不觉地存入了银行。长期闲置的个人账户原因不明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了大量资金支付,对于大多数银行从业人员而言,这并不是一件多么稀奇的事,尤其是对个人大额资金频繁存取、划转,银行没有硬性规定什么具体条款。因此可以说,对个人账户出现大额资金交易的监控暂时还处于“盲区”。
通过多次转账“洗钱”也是不法分子常用的伎俩。2001年,马某等5人在深圳市几家银行的营业网点开立了10多个账户,并利用这些账户作掩护,在不到半年时间内,多次将骗税所得分别存入上述银行账户。
经查实,其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退税资金。从国库转入某单位账户,然后经过多次转账再汇入上述账户。二是由进出口企业转入资金,转账方式与退税资金一样。三是由香港转入资金。
该资金从香港汇丰银行转入境内,结汇后,再多次转汇进入上述账户。这些资金汇抵深圳后,马某等人在很短时间内,又将资金大量集中汇往厦门、汕头等地银行,并迅速组织人员立即提取现金。
按照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40条建议》的标准,这是一起以骗税为上游犯罪的洗钱案件。犯罪分子在骗税成功后,采取多次划转账户的方式,模糊资金来源,并通过银行存取自由的便利异地支取现金,企图掩人耳目,将骗税资金据为己有。从银行来讲,“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是防堵此类案件发生的第一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守。
通过异地存款和空壳公司“洗钱”
2004年3月2日,一男一女两位年轻客户来到江西省樟树市某银行储蓄专柜前,要求存入一笔巨额现金。经办员龙某经过清点汇总,发现两位客户实际存款额应为人民币230万元,而不是其所称人民币240万元。在两位客户的再次请求下,龙某经复点核实,证明银行清点无误,客户最终只好认定其存款为人民币230万元。
但是在开立储蓄结算账户时,两位客户却称未带个人身份证,他们是受别人委托前来存款的。为此,两位客户向该银行出示了存款人吴某的身份证(系辽宁省)。经办员龙某在预留了对方手机号码后,即为其办理了有关存款手续。
待两位客户离开后,该银行即将此笔大额可疑现金存款交易情况报告给了当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经反复分析研究,认为此笔大额存款十分可疑。客户为他人存巨款却不能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客户不能提供大额存款合法来源的有效资料等现象极不正常。
为此,人民银行当即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当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冻结了该笔大额可疑存款,并派出专人进行秘密


